—— 一場跨越 13 年的維權之路,司法公正何時歸位?
核心提示:1992 年,退伍軍人盧燕友依規申請集體土地建房,取得合法土地證并居住 25 年。然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兩份二審判決,卻以 "非農業戶口、不具備宅基地資格" 為由,先后撤銷其土地證和房屋所有權,導致其經濟損失超 46 萬元,13 年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盧燕友指控兩案審判長宋玉杰、朱卓慧故意違背事實法律、違法認證證據,涉嫌枉法裁判,其維權之路歷經行政復議、多輪訴訟、檢察監督,檢察復查,窮盡救濟途徑至今仍未獲得公正結果。
從2022年10月至今年多次遞交土地確權申清書給新慶鎮政府,藤縣政府,藤縣政法委請求對爭議土地使用權進行確認,無數次找藤縣政法委書記周志強協調無果,與其當面溝通了十幾次,他就是賴著不作為。政府一直以廣西高院梧州中院兩分生效判決認定盧燕友不符合申請集體土地建房條件為由,敷衍塞職不敢為不愿為不會為。
一、退伍軍人依規建房,25 年合法產權突遭 "清零"
時間回到 1980 年,盧燕友從部隊退役后回原籍廣西藤縣新慶鄉落戶,1981 年以戶主身份承包家庭土地,保留農業戶口與責任田。1992 年,因家庭住房困難,他依據 1991 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回原籍退伍軍人可申請集體土地建住宅" 的規定,以弟弟盧燕偉名義作戶主,全家6人共同申請空閑地建房,實際上是盧燕友出錢親手辦理申請土地并獨資建房。(因自身分管土地工作避嫌)申請空閑地建房,先后取得鄉級政府 87 平方米、48 平方米的用地審批,足額繳納相關費用,并支付 1500 元土地補償金受讓部分地塊。
1993 年,盧燕友獨資建成房屋并入住,水泥鋼筋憑證、建筑隊證言、開支登記簿等形成完整證據鏈。1997 年,藤縣人民政府為其頒發藤集建(1997)字第 091004034 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明確土地使用者為盧燕友,宗地與盧燕偉共用。此后 21 年間,房屋由盧燕友管理使用,盧燕偉未提任何異議。
轉折發生在 2012年,盧燕偉因家庭矛盾信訪,要求撤銷該土地證,并發證給其個人,其公開揚言:“我不惜200萬,也要把盧燕友的房屋爭到手!”在藤縣紀委干部李鵬的大力支持幫助下,藤縣國土局被迫報縣政府注銷了該土地證。后經梧州市人民政府兩次行政復議、藤縣人民政府復查均確認頒證合法,是正確的行政行為。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 04 行初 51 號行政判決也駁回盧燕偉訴求。但盧燕偉上訴后,廣西高院法官宋玉杰主辦的(2018)桂行終 228 號行政判決,突然又以莫須有的三個理由撤銷一審判決和土地證,認定盧燕友 "非農業戶口、國家干部,不具備宅基地申請資格;土地無縣級批準;其在申請家庭人口6人中證椐不足"。
更令人費解的是,梧州市中院法官朱卓慧審理的(2021)桂 04 民終 857 號民事案件中,在一審已查明盧燕友獨資建房、證據充分并判決其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直接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其確認房屋所有權的請求,理由竟與前述行政判決一致。
![]()
二、判決被指多處違法,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盧燕友及其代理律師指出,兩份二審判決存在明顯違法情形,兩法官的行為已涉嫌枉法裁判:
(一)宋玉杰法官:違背 "法不溯及既往",濫用司法權
1、 錯誤適用法律:1992 年盧燕友申請用地時,應適用 1991 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其退伍軍人回原籍落戶的身份完全符合申請條件。但宋玉杰無視歷史法律,強行適用 "現行宅基地政策",以其 1988 年轉為非農戶口、1990 年成為國家干部為由否定資格,違反《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2、故意遺漏關鍵證據:行政一審已通過《建房用地審批表》《糧油定購任務交售證》等確認盧燕友為戶內成員,且審批表載明 "家庭人口 6 人、非農人口 2 人",與盧燕友父子非農戶口完全印證。但宋玉杰僅以盧燕偉陳述矛盾為由,否定該核心事實,違反《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3、違法干預行政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政府先行處理,但宋玉杰無視梧州市政府兩次復議、藤縣政府復查的合法結論,以司法裁判撤銷已存續 25 年的土地證,超越司法權邊界。
(二)朱卓慧法官:混淆法律概念,偏袒一方當事人
1、曲解行政判決:廣西高院行政判決僅撤銷土地證(權屬證明文件),并未否定盧燕友基于合法審批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但朱卓慧將二者等同,錯誤認定其 "無宅基地資格",違背《民法典》"物權設立與權屬證明分離" 原則。
2、否定合法建造事實:盧燕友已取得鄉級政府用地審批,且有完整證據鏈證實獨資建房,符合《物權法》第三十條 "合法建造設立物權" 規定,但朱卓慧無視事實,將合法建造認定為 "不合法"。
3、違法認證證據:對一審采信的 1992 年《協議》(筆跡鑒定真實)、繳費原件、出庭證言等核心證據 "選擇性無視",反而采信盧燕偉無原件、無佐證的虛假證言(后被社區居委會聲明無效),違反《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
4、程序違法:在無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撤銷一審判決,且作出 "駁回確認所有權請求,告知另行主張權利" 的矛盾裁判,違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
三、13 年維權路漫漫,46 萬損失誰來買單?
兩份錯誤判決給盧燕友帶來毀滅性打擊:土地使用權證被撤銷,房屋所有權被否定,自 2012 年起因盧燕偉強行干擾搶占無法正常占有使用房屋;直接經濟損失(房屋價值、訴訟費、維權費用)超 23.53 萬元,截至 2025 年 9 月的租金損失達 22.95 萬元,合計超 46.48 萬元;2023年1月起新慶鎮政府加鎖,鎖著該房屋至今,因長期閑置導致門窗銹蝕、設施霉變,而他本人因長期維權陷入嚴重焦慮,精神備受折磨。
多年來,盧燕友始終堅持合法維權:2019 年向最高法申請再審,被(2019)最高法行申 9040 號行政裁定駁回;2022 年向廣西高院申請民事再審,被(2022)桂民申 218 號民事裁定駁回;向梧州市檢察院申請民事監督被駁回;向最高檢申請行政訴訟監督,2024 年收到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向最高法法官懲戒委員會舉報兩法官枉法裁判,至今無明確結果;2025 年提交梧州中院院長糾錯申請,仍在等待答復。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資源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自然資辦函 [2020] 1344 號)第 36 條明確規定,國辦發 [1999] 39 號文件印發前,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退伍軍人,可依法確權登記宅基地。盧燕友 1980 年回原籍落戶,1992 年申請用地,完全符合該政策,但相關判決并未采納這一關鍵依據。
![]()
四、訴求:糾正錯誤裁判,追究枉法責任
盧燕友表示,他的維權不僅是為了挽回自身損失,更是為了捍衛司法公正。他強烈呼吁:
1、上級司法機關依法撤銷(2018)桂行終 228 號行政判決、(2021)桂 04 民終 857 號民事判決,指令相關法院重新審理或由最高法提審,恢復其合法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2、對法官宋玉杰、朱卓慧啟動懲戒程序,亂用司法權超越、干擾、侵犯行政權,胡編亂判,查清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接受請托等違紀違法情節,依據《法官法》《法官懲戒條例》《刑法》等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3、督促相關法院依據《國家賠償法》,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場事實清晰、證據充分的合法建房,為何會演變成跨越 13 年的維權持久戰?兩份被指存在明顯違法情形的二審判決,為何能一路生效,無人糾正?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否逾越了法律邊界?本報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捍衛司法公正發聲。
(免責聲明:本稿件基于當事人提供材料整理,僅客觀反映相關情況,不代表平臺觀點。如有不實信息,可提供佐證材料聯系核實)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