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稅合計31.59億元!西安某網絡貨運平臺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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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聯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網絡貨運平臺運是滴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聯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了網絡貨運平臺運是滴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經查,2020年至2022年,運是滴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虛構網絡貨運業務的方式,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28份,價稅合計13.04億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411份,價稅合計18.55億元。2024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定性為虛開,并依法將379戶下游接受虛開發票企業線索移送相關稅務部門進行查處;公安機關已抓獲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目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對該案進行審理。
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虛構業務、虛開發票等,屬于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稅務部門將在持續優化稅費服務的同時,依法查處各類涉稅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國家稅法尊嚴與稅收安全,積極營造法治公平稅收環境。
【來源: 西安市稅務局】
稅與罰短評:
網絡貨運平臺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頻頻案發,往往涉案的金額也非常巨大,涉及的下游受票企業也非常多,如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將會面臨比較嚴重的刑罰。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那么,對于下游受票企業因從網絡貨運平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涉嫌虛開發票犯罪,可以往哪個方向辯護,從而減輕刑罰呢?
一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只有一個量刑檔次,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因此,能爭取改變定性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能降低刑期。
那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何區分呢?
滕偉等:《“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指出:“對受票方來說,如果其取得虛開的發票后繼而騙抵稅款,則其系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手段,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目的,系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的牽連犯,按照從一重處原則定罪處罰,即按照《刑法》第208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如受票方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不是用以騙抵稅款,而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其他目的不構成犯罪的,則系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罪;如其他目的構成其他犯罪的,則系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其他目的罪的牽連犯。”例如:
三門峽市陜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文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文某在明知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接受他人的委托,從運城市A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為三門B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開具運輸類增值稅專用發票317份,涉及稅額2792806.82元。最終判決:文某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北京A有限公司等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北京A有限公司多次向北京B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C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沒有真實交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5張,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900余萬元,稅額合計人民幣50余萬元,已全部抵扣。最終判決:被告單位北京A有限公司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是逃稅罪。滕偉等:《“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指出:“納稅人在應納稅義務范圍內,通過虛增進項進行抵扣以少繳納稅款的,即便采取了虛開抵扣的手段,但主觀上還是為不繳、少繳稅款,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應以逃稅罪論處。”例如:
呼圖壁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甲逃稅罪一案:甲以公司名義與沈某某無車承運平臺簽訂合作協議,從無車承運人平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進項稅款。該院認為:被告人甲采取用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在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做出處罰后拒不履行納稅人義務,其行為構成逃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甲犯罪后自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甲已補繳稅款19613.19元,結合社區調查報告,判處緩刑不至于危害社會,決定對其緩刑考驗。尚欠的罰款和滯納金應繼續追繳,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準確、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判決如下:被告人甲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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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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