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丁兆剛)當撿到遺失物時,大多數人會基于最樸素的“拾金不昧”觀念主動聯系失主。但是,也有拾得人處置不當而陷入糾紛。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審結一起相關案件,被告撿到一匹走失的馬匹,將其牽回家后,該馬匹死亡,被告將馬匹剝皮分割后,原告找上門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部分損失。
2024年某日,某俱樂部將涉案馬匹放于草地吃草,后涉案馬匹走失。某俱樂部尋找未果后于當天報警,派出所出警尋找未果。次日,某俱樂部員工劉某得知涉案馬匹在韓某處,前往韓某處尋找涉案馬匹,得知馬匹已被肢解。
某俱樂部遂起訴韓某,要求其賠償馬匹損失55500元和調教馬匹費用11450元。
韓某辯稱,事發當日下午2點多,馬跑到自己家大門口外轉悠,馬的身體狀況不佳。其先將馬拴到家中樹下,后將馬牽到樹林并對馬的傷口進行消毒。次日一早,馬全身是汗倒地死亡,后韓某將馬分割。某俱樂部作為監管人,有義務對自己的大型牲畜進行管理約束,放任馬匹到處亂跑危害公共安全。故不同意某俱樂部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作為拾得人,應及時將馬匹送交有關機關或返還權利人,韓某怠于行使該項法定義務。即便馬匹為自然死亡,韓某作為拾得人,也不應進行肢解,對馬匹進行處分應獲得所有權人的同意。現韓某已將馬匹進行肢解,影響了某俱樂部對馬匹的處分權。故韓某對某俱樂部馬匹產生的損失具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考慮到馬匹為病馬且某俱樂部也有預期馬匹可能會隨時死亡,法院酌情確認損失為16000元。某俱樂部主張調教費用,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韓某支付某俱樂部馬匹損失160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韓某已將馬匹損失支付給某俱樂部。
編輯 劉倩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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