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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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認定無效后,“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是法定核心義務,而資金類財產的返還常涉及關鍵爭議。不少當事人誤以為“合同無效即無利息,已付款應直接抵本金”。
那么,合同被認定無效后,資金返還應先抵充利息還是本金?
最高院在《上海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與何某勇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作為無效合同的資金返還屬于當事人之間二次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本案焦點為,無效合同資金返還的抵充順序問題。
某某集團、某甲公司認為,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不同于利息,不應將已付款610萬元按先息后本的清償順序抵充。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作為無效合同的資金返還屬于當事人之間二次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本案已返還的610萬元沒有約定返還利息還是本金,故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按先息后本順序加以抵充。二審法院根據6筆共計610萬元的具體返還時間,以年利率6%計息,經計算,截至第6筆200萬元返還時間即2016年2月2日,抵充利息共計422582.5元,抵充本金5677417.5元,尚欠保證金4322582.5元。經審核,上述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合同無效后的資金返還規則,源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返還財產、過錯擔責”的核心原則。該條明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規定為抵充順序提供了法理基礎:
其一,資金占用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法定損失。合同無效不代表資金被占用的損失憑空消失,尤其是無過錯方將資金交付對方后,喪失了資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該損失應得到填補。而利息(或資金占用費)本質是對資金占用損失的補償,優先抵充該部分損失,符合“填補損失”的立法目的。
其二,本金返還的核心是“恢復原狀”,需以損失填補為前提。若先抵充本金,會導致無過錯方的資金占用損失無法得到及時補償,違背“公平原則”。
周軍律師提醒,合同無效后,原約定的利息條款同步失效,出借人無權主張約定利息,但可要求過錯方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損失,該損失通常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此時,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應優先抵充按LPR計算的資金占用費,超出部分再抵充本金。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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