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黃子瀟 深圳報道
隨著個人破產試點的推進,“無產可破”案件的數量也不斷攀升。
在實踐中,破產管理人常需要事先付出勞動、墊付相關費用,若費用保障機制缺失,可能面臨“長期無酬”的窘境。這種情況將影響破產管理人的積極性,使得破產程序無法繼續推進。
在此背景下,深圳作為全國首個個人破產試點城市,近日率先健全個人破產費用保障機制。
12月22日,深圳破產法庭與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聯合印發《關于健全個人破產重整案件破產費用保障機制的工作意見》(下稱《意見》),明確規定每案預付費用不低于1.5萬元,夫妻合并重整案件不低于2萬元,未按規定預付費用可導致程序終結。該意見自2025年12月22日起實施。
《意見》旨在健全個人破產重整案件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等破產費用保障機制,依法推進個人破產程序。
深圳自2021年3月實施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個人破產條例》)以來,個人破產試點推進至第五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逐步增加,挽救了不少“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12月26日,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顯示,共有2266個個人破產公開案件、1989份法院公開文書、1214份管理人出具的公告掛網。
據深圳市破產管理署數據,申請個人破產的債務人大部分年齡位于31歲至45歲之間,債務規模為200萬元以下的占據了主體,普遍具有相對穩定的職業,但月收入難以支撐清償債務需要。據此可見,“無產可破”案件的數量很可能不斷攀升。同時,深圳中院也表示,現實中存在申請人瞞報財產、轉移財產、不當處分財產、虛構債務、等財產申報不實的情況。
因此,管理人在辦理案件中付出的勞動和工作成本,需要破產費用保障機制提供保障。
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史小杰認為,破產案件通常具有周期長、程序環節多的特點,破產管理人往往需要先墊付相關破產費用和其他費用,在各個環節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因此管理人在較長的審理周期內不得不面對只有付出而暫無回報的困境。因此,為了緩解管理人長期無酬的壓力,可以采取預付與分期支付管理人報酬的方式。
記者注意到,深圳本次對預付機制設置了一系列程序性約束。例如,破產申請前輔導階段需告知債務人費用支付義務及后果;立案審查階段,若債務人拒絕預付費用,法院可按撤回申請處理;若債務人或推薦人未按約定支付費用,管理人可申請終結重整程序等。
同時,《意見》明確,個人破產重整系以債務人財產清償債務的程序,不屬于“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應由管理人提供破產事務公益服務”的情形。
在案件裁定受理后,管理人可以通知債務人或推薦人預付破產費用,債務人需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向管理人賬戶內足額支付。重整計劃草案須明確管理人報酬的支付金額、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據悉,《意見》參考了今年3月發布的《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報酬管理暫行辦法》(下稱《報酬辦法》)。《報酬辦法》對進入考察期的清算案件、破產宣告前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案件、駁回破產申請的案件等情形的報酬均進行了明文規定。管理人報酬以每宗三萬元為基準,夫妻合并破產案件在基準上增加一萬元,在不同情形下調整為75%或50%,
深圳市破產管理署在《報酬辦法》的解讀中表示,管理人是破產案件相關事務的具體執行者和破產程序的主要推動者。按照國際慣例和《個人破產條例》,管理人執行法定職務,有權獲取報酬。《個人破產條例》明確分離機制,由政府制定報酬辦法,由人民法院確定具體案件的管理人報酬。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學、合理、可操作的管理人報酬管理制度, 為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中確定管理人報酬提供明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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