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70年前后,李平因政策原因落戶至某村一號房屋(含兩間正房、一間儲藏室及院落),并在此居住。1990年,李平因生活需要搬離,房屋空置。
2003年端午節前后,鄰居張偉找到李平,稱其侄子張磊想使用一號房屋。此后,張磊一家長期居住該房屋至今,并對房屋進行了多次修繕:更換門窗、打水泥地、建廁所、壘院墻等。
2023年,李平起訴稱:
“我當年只是把房子借給張磊暫住,從未賣過。現在要求他們騰退返還。”
張偉、張磊辯稱:
“1997年就已花500元買下房屋,由張偉代付房款。因是熟人交易,沒簽合同,也沒法過戶。村里人都知道這事,李平20多年來從未要過房。”
為證明購房事實,張磊提交了:
12名村民聯名簽字摁手印的《情況說明》;
多位證人書面證言,證實當年付款及交易過程;
村委會后續出具的說明,澄清此前“房屋歸李平”的證明僅用于門牌登記;
房屋長期修繕、居住事實。
李平則僅提供戶口本(地址仍為一號房屋)及一份已被村委會澄清的《房屋歸屬證明》,未能提供任何出借協議或催還證據。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李平要求騰退返還一號房屋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戶籍地址≠房屋所有權
農村普遍存在“人走戶留”現象,僅憑戶口登記在涉案房屋,不能證明產權歸屬。
村委會無權確認不動產權屬
雖然村委會曾出具“房屋歸李平所有”的證明,但其非法定物權登記機關,且事后已澄清該證明僅用于門牌用途,不具有確權效力。
農村房屋買賣可口頭成立,關鍵看履行事實
法律未強制要求農村房屋買賣必須書面。在登記制度不完善的年代,應綜合判斷:
是否支付合理對價;
是否長期占有使用;
出賣人是否長期未主張權利;
村民是否普遍知曉交易。
20年未主張權利,不合常理
若僅為“出借”,李平在長達20余年中從未要求返還或收取租金,與常理不符。而張磊持續修繕、居住、以業主身份申請建房,更符合買受人行為特征。
村民證言具有高度可信度
農村屬“熟人社會”,重大財產變動鄰里皆知。12名村民聯名作證,結合其他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買賣關系成立。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借房”必須留痕,否則難維權
農村房屋出借,務必簽訂書面借用協議,明確期限、用途、返還條件,并保留催還記錄。口頭出借+長期不管=可能被認定為買賣。
戶口本不是房產證
很多村民誤以為“戶口在哪兒,房就是誰的”。實際上,房屋權屬以實際交易和占有為準,尤其在無產權證的農村地區。
長期占有+修繕=強化權利主張
若您是買方,即使無法過戶,也應:
保留付款憑證;
持續繳納水電物業費;
對房屋進行必要修繕;
爭取村民見證。這些都能在糾紛中成為關鍵證據。
村委會證明需謹慎對待
村委會出具的“房屋歸屬證明”僅具參考價值,不能替代法院確權。若內容模糊,應及時要求補充說明。
超過20年未主張權利,風險極高
法院會認為:真正的房主不會對自家房產20年不聞不問。一旦對方形成穩定占有,原主再主張返還,極難獲支持。
律師建議:若您涉及農村房屋交易(無論買賣或出借),務必做到:
? 簽協議(哪怕簡單手寫);
? 收/付款留憑證;
? 定期主張權利(如發函、錄音);
? 爭取村集體見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