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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離職6年了,回頭告公司要二倍工資,居然還能贏?
最近北京法院判的這起勞動爭議案,怕是讓不少企業主和HR后背發涼。按常理說,勞動仲裁時效就1年,可這位離職6年的員工,不僅順利立案,還一路勝訴拿了4萬多賠償。到底是員工鉆了空子,還是公司犯了低級錯誤?
案情復盤:六年舊賬重提,公司當庭懵了
2017年10月,李某入職北京一家商貿公司當店長,月薪是3500元基本工資加600元績效,再加上600元飯補,合計4700元。說起來,這入職后的快一年里,公司愣是沒跟他簽過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直到2018年9月底,雙方才補簽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到期日是2019年9月25日。
合同到期后,兩邊都沒提續簽的事,勞動關系就這么順理成章地結束了。沒想到2025年初,李某突然一紙仲裁申請書遞到了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補付2017年10月到2018年9月期間,沒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900元。
2025年3月,仲裁委的裁決下來了——支持李某的訴求,判公司給李某付這4萬多。公司自然不服,覺得這都過去6年了,早就過了時效,于是又把官司打到了法院,想讓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可結果呢?一審、二審法院都站在了李某這邊,駁回了公司的訴求。
2018年的事,2025年才來維權,時效明明過了,為啥員工還能贏?
勝訴關鍵:公司漏了一步,再有理也白搭
這案子能贏,核心不是李某多占理,而是公司犯了個致命錯誤——仲裁階段壓根沒提“時效已過”的抗辯:
當事人在仲裁期間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在一審或者二審訴訟期間提出仲裁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放到這案子里就是,李某的訴求確實過了1年的仲裁時效——正常情況下,2018年9月就該主張權利,最晚也不能超過2019年9月。可公司收到仲裁應訴通知后,光顧著琢磨“自己沒做錯”,壓根沒在仲裁庭審時說“時效過了”。等起訴到法院,才后知后覺提起時效抗辯,但為時已晚。
法院審理時說得很明白:公司自己也承認2017年10月到2018年9月和李某有勞動關系,又拿不出這段時間簽過合同的證據,本就該承擔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責任;再加上仲裁時沒提時效,訴訟階段再提,等于白說。所以一審、二審都判公司敗訴,一點不冤。
是企業冤,還是規則合理?
企業方:規則太坑,時效不該靠我們主動提
不少中小企業主留言吐槽:“很多個體戶、小公司根本不懂法,哪知道要在仲裁時提時效抗辯?仲裁委為啥不主動審查?”“明明法律規定了1年時效,就因為我們沒提,就支持員工的過期訴求,這也太不公平了吧?”還有人說:“都離職6年了,員工的檔案說不定都找不到了,讓我們怎么舉證?”
打工人:企業自己違規,輸了怪誰?
支持判決的網友覺得:“企業不簽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現在輸在程序上,只能怪自己不懂法或者不上心。”還有人說:“很多企業就是故意不簽合同,以為能隨時辭退員工、不用給補償金,現在不過是為自己的違規付出代價而已。”
中立派:仲裁為啥會受理過期訴求?
有網友疑惑:“既然過了時效,仲裁委為啥還會受理?”其實答案很簡單,仲裁委受理案件時,只看“是不是勞動爭議、雙方主體合不合格”,不會主動去查時效。時效這東西,是企業的“抗辯權”,得企業自己提出來,仲裁委才會審查;企業不提,仲裁委就只看證據和事實。
本文案例來源::(2025)京02民終15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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