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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開展經營活動的出海企業,若面臨競爭相關法律糾紛,需精準把握當地競爭訴訟的核心規則與實操要點。基于馬來西亞《2010 年競爭法》(Competition Act 2010)及相關司法實踐,以下從訴訟啟動、管轄審理、救濟措施、證據程序、費用時效等關鍵維度,為企業提供清晰指引。
一、訴訟啟動:核心前提與法律依據
企業發起或應對馬來西亞競爭訴訟,首要明確訴訟啟動的法定條件。根據《2010 年競爭法》第 64 條,只有因企業違反該法禁止性規定而直接遭受損失的個人或主體,才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核心前提是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MyCC)已作出明確的侵權認定 —— 即企業存在違反該法第 4 條(禁止反競爭協議)或第 10 條(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這一 “后續訴訟” 原則已由馬來西亞高等法院在 GSTM 訴 GrabCar 案中確認,排除了直接提起 “獨立侵權訴訟” 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相對性并非起訴的前提條件,無論是與侵權企業直接交易還是間接交易的主體,只要能證明損失與侵權行為存在直接關聯,均具備起訴資格,間接購買者也不例外。
二、管轄法院與訴訟參與規則
馬來西亞競爭訴訟的管轄分工明確,核心分為兩類程序:
1.上訴程序管轄:針對 MyCC 的決定(如侵權認定、指令下達等)提起的上訴,專屬競爭上訴法庭(CAT)管轄,其擁有傳喚證人、聽取宣誓證言、處罰藐視法庭行為等類似下級法院的權力。
2.私人索賠管轄:根據索賠金額劃分法院層級 —— 索賠金額低于 10 萬馬幣由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管轄,10 萬至 100 萬馬幣由 Sessions Court 管轄,超過 100 萬馬幣則由高等法院(High Court)管轄。
若涉及多方受害者,馬來西亞允許通過 “代表訴訟”(集體索賠的主要形式)維權,需滿足三個條件:存在共同利益、共同訴求,且尋求的救濟對全體成員有益。此類訴訟采用 “退出制”(opt-out),即相關群體成員自動納入訴訟,除非明確聲明退出。不過目前尚無該類訴訟在競爭法領域的成功判例,實操中需嚴格遵循《2012 年法院規則》第 15 條第 12 款的要求。
三、救濟措施:臨時與最終救濟的適用
(一)臨時救濟
馬來西亞法院可授予臨時禁令(包括禁止性禁令和強制性禁令)等臨時救濟,但在競爭訴訟中極少適用。原因在于 MyCC 在作出侵權認定后,通常會直接指令侵權企業立即停止反競爭行為,無需法院再通過臨時措施干預,具體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判斷。
(二)最終救濟
核心最終救濟為損害賠償,法院將依據 “使受害方恢復至未受侵權時的狀態” 原則計算金額,受害方需證明侵權義務存在、損失與侵權存在因果關系,且損失未超出合理可預見范圍。此外,法院還可根據《1950 年特定救濟法》授予禁令、強制履行等救濟,但需滿足法定條件(如無損害賠償計算標準、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等),目前這些救濟在競爭訴訟中的適用尚無明確判例。
需注意的是,截至目前馬來西亞尚無成功的競爭法私人訴訟案例,因此懲罰性賠償、恢復性賠償等特殊賠償類型的可適用性仍不明確。
四、證據與程序操作要點
(一)舉證責任與標準
訴訟遵循 “優勢證據” 原則(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由提起訴訟的一方(原告)承擔舉證責任,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侵權行為、損失及因果關系。《2010 年競爭法》未規定 “推定損失” 規則,因此受害方需自行舉證證明損失的具體情況。
(二)證據形式與披露規則
1.專家證據:可作為訴訟證據,但需符合《2012 年法院規則》第 40A 條要求 —— 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需包含專家資質、依據的文獻資料、爭議問題分析及結論依據,并經專家宣誓確認。
2.文檔披露:訴訟前的案件管理階段,雙方需披露所有與案件相關且擬在庭審中依賴的文檔;法院可指令披露對案件有支持或不利影響的文檔,文檔保存義務自訴訟可能發生時即產生,直至庭審結束。
3.第三方證據:可通過法院傳票強制證人出庭作證,證人需接受對方交叉詢問,詢問范圍不限于主詢問中的陳述。若需從 MyCC 或其他第三方獲取文檔,目前尚無明確判例,需依據法院裁量。
(三)保密與外部認定效力
1.涉及商業機密的文檔,可向法院申請保密保護,法院可指令對機密部分進行編輯,或僅向法院披露并密封存檔。
2.國際競爭機構或其他國家的侵權認定,在馬來西亞法院通常不具有證據效力,除非案件事實與馬來西亞的侵權認定高度一致;國內行業監管機構的前置認定,其證據效力也尚未經司法檢驗。
五、費用、時效與上訴機制
(一)費用規則
1.法院通常判令 “勝訴方承擔合理費用”,但最終由法院自由裁量。
2.禁止律師采用 “風險代理” 模式收費(即僅在勝訴后收取費用),同時禁止第三方資助訴訟(視為非法資助行為)。
(二)訴訟時效
《2010 年競爭法》未單獨規定訴訟時效,適用《1953 年時效法》的一般規則 —— 自訴因產生之日起 6 年內提起訴訟,逾期將喪失勝訴權。
(三)上訴流程
1.下級法院(地方法院、Sessions Court)判決:可在 14 日內上訴至高等法院,但爭議金額低于 1 萬馬幣且不涉及法律問題的,不得上訴。
2.高等法院判決:可上訴至上訴法院,但僅涉及費用裁量、法律明確規定為終局判決的案件除外;部分案件需獲得上訴法院許可方可上訴。
3.上訴法院判決:需獲得聯邦法院許可方可上訴,上訴通知需在判決作出后 1 個月內提交,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
六、特殊規則與未來趨勢
(一)特殊抗辯與豁免
1.“轉嫁抗辯”(passing on defence)的可適用性尚未經司法檢驗,無明確法律依據。
2.被告可申請將其他參與卡特爾的企業列為共同被告,但需滿足 “存在共同法律或事實問題、救濟權利源于同一交易” 等條件。
3.寬大處理:向 MyCC 主動承認卡特爾行為并提供協助的企業,可獲得最高 100% 的罰款減免,但該寬大處理不豁免其民事賠償責任,受害方仍可對其提起訴訟。
(二)未來改革與趨勢
1.MyCC 近期執法活動愈發活躍,隨著侵權認定案例增多,預計基于 MyCC 認定的私人競爭訴訟將顯著增加。
2.MyCC 于 2022 年 4 月發布修法咨詢文件,擬議改革包括:引入混合并購審查制度、賦予 MyCC 對 CAT 判決的法律問題上訴權、完善企業承諾制度、擴大市場審查與信息調取權、設立吹哨人制度等,目前尚未明確修法時間表。
3.歐盟《反壟斷損害賠償指令》《代表訴訟指令》對馬來西亞無直接約束力,但可能在損害賠償計算、代表訴訟規則等方面對當地法院產生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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