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受托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委托人能以自己名義起訴第三人,法院不得以“違反合同相對性”為由駁回該起訴
委托人可以就其間接代理人簽署合同的履行爭議提起訴訟
——袁某潔訴張某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4-01-2-111-001 / 民事 / 租賃合同糾紛 /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12.14 / (2022)粵15民終1402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基于合同相對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僅對簽署合同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介入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委托人據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以合同相對性為由,裁定駁回委托人的起訴。
關鍵詞:
民事 租賃合同 合同相對性 代理 受理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潔訴稱:作為某商鋪所有權人,其委托李某聰處理該商鋪出租事宜。2021年3月1日,李某聰代其與被告張某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李某聰將上述商鋪交付被告使用。各方多次微信溝通租金交納事宜。被告長期拖欠租金、水電費和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經其多次催要,被告出具《承諾書》確認了欠款數額、還款期限,約定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的管轄法院,同時愿意承擔因維權產生的律師費。袁某潔多次要求被告按《承諾書》付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故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88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12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5000元;5.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
被告張某龍辯稱:2021年10月1日,被告因酒駕被拘留15天。當時欠了一個……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