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參加單位安排的線上會議、培訓算加班嗎?公司能在工作群里隨意開除員工嗎?在勞動爭議訴訟中,聊天記錄可以當證據用嗎?上下班途中勞動者因突發疾病死亡能認工傷嗎……2025年,諸多真實案件的判決給勞動者提供了維權答案——
參加單位下班后的線上培訓,算加班嗎?
2025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用人單位頻繁在下班后安排線上會議、培訓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該案中,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工程師。2023年6月30日,該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王先生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應支付其延時加班費3.2萬元、休息日加班費4.9萬元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3300元。
王先生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公司頻繁在工作時間之外通過釘釘、企業微信線上開會和培訓,且規定如不參與需“自愿捐款”200元。公司則認為,線上參會通常只需登錄賬號,員工無需發言甚至聆聽,無法證明實際工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相關活動確由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王先生作為員工具有服從的義務,而且所謂“捐款”規定進一步佐證了公司的強制性安排,活動本身擠占了他休息時間與個人精力。最終法院酌定,該公司應向王先生支付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共計1.9萬元。
公司在微信工作群隨意開除員工,違法嗎?
2025年2月,一則“女子在公司微信群看到自己被裁員”的報道沖上了微博熱搜。
劉女士在公司微信工作群看到一則通知,稱公司效益不佳,決定“減員”,而她被列為裁員對象。隨后,公司將她移出工作群聊。劉女士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應支付她2023年10月、11月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約4.5萬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并稱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廣東汕頭中院依法審判了這起勞動糾紛。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在微信群發送的通知應視為公司行為,且公司未能證明已履行法定裁員程序,應承擔舉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約4.5萬元。
聊天記錄,在勞動爭議訴訟中能當證據嗎?
2025年10月,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勞動爭議。該案中,一男子離職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公司認為“微信上聊幾句,怎么能算加班?”法院判決認為,勞動者付出了實質勞動,公司應當支付加班費。
該案中,工程師小韋(化名)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兩年多的時間里,他不僅平時需要加班,就連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也常常需要在微信群里匯報工作、參加線上會議、發送現場照片。
2022年,因被公司要求離職,小韋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他兩年來的加班費。
法庭上,小韋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韋在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通過微信付出了實質性的勞動,比如參加會議、匯報詳細進度、拍攝工地現場照片等。但微信聊天記錄不像打卡記錄那樣,很難精確計算每一分鐘的加班時長。綜合小韋的工資、工作內容、加班頻率等因素,最終酌情判決公司向小韋支付加班費5000元。
上班路上突發疾病,能認工傷嗎?
2025年11月3日,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職工在上班路上使用微信處理工作,突發疾病猝死后認定工傷的維權案件。
該案中,史先生生前是遼陽市民政局工作人員。2024年7月17日,他在取車前往單位途中突發疾病死亡。事發前其一直通過微信處理工作。史先生去世后,其所在單位向遼陽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遼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因不服人社局的決定,史先生的家屬將遼陽市人社局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撤銷遼陽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遼陽市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工傷認定的核心在于“工作原因”,而非單純以“是否在單位”為判斷標準。最終判決駁回了遼陽市人社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任青)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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