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報道,安徽一男子信訪被勸返收鎮干部4300元路費被判尋釁滋事罪,二審駁回上訴 因信訪路上收了勸返干部4300元的“報銷”車費,一年多后,某縣企業主周賢高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一審法院認定周賢高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2025年12月23日,滁州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信訪人因信訪被勸返時收取干部支付的路費,最終被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且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公布,北京律師葛樹春發現另一湖南村民劉美志類似案件再審改判無罪的先例,恰好成為照見這起判決爭議的清晰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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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樹春認為,同樣是信訪勸返中收取路費,前者被貼上犯罪標簽,后者經司法糾錯回歸清白,兩起案件的鮮明對比,暴露出部分司法實踐中對尋釁滋事罪的濫用,更折射出個別地方借刑事手段打擊報復信訪人的危險傾向,這不僅違背法律精神,更動搖信訪制度根基!
葛樹春表示,從法律構成來看,尋釁滋事罪的核心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無事生非的故意,客觀上實施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標尺。
村民劉美志案的再審判決明確指出,其收取路費是與勸返干部協商的結果,主觀上無擾亂秩序的惡意,客觀上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亂,不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這一認定精準契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則。
反觀這起發生在安徽的案件,現有信息顯示其收取的費用為報銷車費,無證據表明存在強拿硬要的脅迫行為,也無證據證明該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卻被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顯然偏離法律對該罪名的界定。
葛樹春表示,更值得警惕的是此類案件背后潛藏的打擊報復信訪人邏輯。信訪制度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是群眾反映訴求、監督政府的重要渠道,而非洪水猛獸。
個別地方將零上訪等同于政績,為壓制信訪訴求,不惜將正常信訪行為納入刑事打擊范疇,把尋釁滋事罪當作口袋罪隨意套用。
這種做法本質上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犯,是對司法權的濫用,司法本應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卻淪為個別地方維穩的工具,不僅讓信訪人蒙受不白之冤,更讓公眾對法治產生質疑,損害政府公信力。
村民劉美志案的改判,曾讓人們看到司法糾錯的力量與法治進步的希望。該案中,相關部門介入調查,最終法院依法改判無罪,既還當事人劉美志清白,也為類似案件樹立了司法審慎的標桿。
然而發生在安徽的這起案件的二審維持原判,卻讓這一標桿的光芒變得黯淡。當同類型案件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不僅違背同案同判的司法原則,更會讓信訪群眾陷入恐懼,正當行使權利反而可能面臨刑事追責,長此以往,誰還敢通過信訪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源于公正。要避免尋釁滋事罪淪為打擊報復信訪人的工具,一方面需要司法機關嚴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則,準確界定信訪行為與犯罪行為的邊界,對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堅決不予定罪。
另一方面需要完善類案指導制度,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統一裁判尺度,減少司法裁量的隨意性。同時,更要暢通信訪渠道,從源頭解決群眾合理訴求,讓信訪制度真正發揮橋梁作用,而非將其視為治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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