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還舊、拆東墻補西墻,就一定構成詐騙罪?答案顛覆你的認知
市場下行壓力下,不少人因資金鏈斷裂陷入“借新還舊”的循環,一旦環節崩盤還不上錢,就可能被貼上“詐騙”標簽面臨刑事追責。但在律師看來,這種行為絕非必然構成犯罪。
實踐中,這類情況常被指控為詐騙、合同詐騙、貸款詐騙或集資詐騙等罪名,但“拆東墻補西墻”“借新還舊”本身,并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詐騙犯罪情形。
以合同詐騙罪為例,《刑法》第224條明確劃定了五種定罪情形:
1.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對照法條不難發現,單純的借新還舊行為,并不在上述法定情形之列。
作為深耕刑事辯護多年的律師武律師 lawyer2555
,我經手過不少類似案件,也檢索過大量無罪判決,今天就給大家分享兩個真實案例,幫大家理清其中的關鍵邏輯。
先看河北省邢臺市南和區法院的一起經典無罪判決——楊某某合同詐騙案(案號:(2018)冀0527刑初167號)。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及辯護團隊提交了關鍵證據:一份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關于XX公司2017年部分增值稅緩交的說明》,證實該公司2014年至2017年的稅務問題仍在核查中,因部分原料采購情況需進一步調查,企業應交稅金無法準確核算;同時,還提交了40張XX公司的電費發票,證明即便在經營困難的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間,該公司仍在堅持生產經營。
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意見,認定楊某某無罪。
無獨有偶,我近期剛辦結的一起案件也極具代表性。當事人從事旅游行業,受疫情沖擊資金周轉困難,無奈之下用后續消費者繳納的費用,墊付前一批客戶的機票、交通等款項,本質就是“拆東墻補西墻”。后來因市場持續低迷,資金鏈徹底斷裂,部分消費者報案,當事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但在審查逮捕階段,我圍繞“當事人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始終在積極維系經營、努力履行合同”等核心要點提交法律意見,最終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當事人目前已取保候審。
講到這里,大家應該能明白核心關鍵:借新還舊是否構成詐騙類犯罪,核心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主觀目的不能憑空揣測,必須通過客觀行為來推定——比如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否肆意揮霍款項,是否有逃匿行為,是否在積極履行還款義務或維系經營。
只要能拿出扎實的證據,證明自己只是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難,而非刻意騙取財物,這類案件的無罪辯護空間其實很大。希望今天的分享,能給身陷類似困境的朋友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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