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鹿元釋法
“法答網” 答問
家庭裝修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還是承攬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問題編號:a2024092000137
提問時間:2024-09-20 13:01:36
提問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康鑫
具體內容:一種觀點認為,家庭裝修合同糾紛屬于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適用專屬管轄。另一種觀點認為,家庭裝修不是建筑法調整的范圍,不屬于裝飾裝修合同范疇,不適用專屬管轄。
個人意見:因家庭裝飾裝修引發的糾紛屬于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當適用專屬管轄。
回復意見:雖然裝飾裝修合同本質上具有承攬合同性質,但是裝飾裝修合同的標的通常與建設工程有關,屬于特殊類型的承攬合同。家庭裝飾裝修是對建筑物內部的變動,很可能涉及建筑物主體結構,并對建筑物原本的狀態進行改動與與建設物本身形成依附,實踐中應當被認定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裝飾裝修合同。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初衷即為方便現場勘驗和鑒定,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更符合當地社情的裁判。家庭裝飾裝修往往也會涉及工程造價評估、設備材料購置、施工主體資質、裝卸運輸、現場安裝調試、質量鑒定等要素內容,此類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有利于審判和執行。根據現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為建設工程合同項下的第四級案由,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并未區別裝飾裝修合同的主體、標的等作出不同規定,因此不論是家庭裝飾裝修還是工程裝飾裝修,都應認定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回復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李盛燁
回復時間:2024-11-28 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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