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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科棟
前言
在中央提出“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背景下,證券犯罪司法實踐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機械適用舊司法解釋而導致量刑失衡的現象在內幕交易罪案件中屢見不鮮,影響了司法公正和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本文從當前內幕交易罪案件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出發,分析機械適用舊司法解釋的表現、原因及危害,并作為刑事律師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以期推動司法工作人員更加精準地適用法律,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機械適用舊司法解釋的背景
內幕交易罪作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證券犯罪,其定罪量刑高度依賴數額標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內幕交易解釋》)第六條和第七條分別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化標準,二者保持5倍數額級差。
然而,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將內幕交易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大幅提高,這實際上已經實質性調整了內幕交易罪的入罪門檻。值得注意的是,定量刑司法解釋并未同步更新,由此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嚴重的量刑失衡問題。
如果根據2022年《立案追訴標準(二)》,證券交易成交額二百萬元僅達到立案標準(符合“情節嚴重”),但若機械適用2012年《內幕交易解釋》,證券交易成交額二百五十萬元就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對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微小的數額差距卻對應著量刑檔次的巨大跨越,違背了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從法理角度分析,內幕交易罪的成立不僅需要符合數額標準,更需要證明行為人實際利用了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然而機械司法往往只關注數額這一單一指標,忽略了對“利用內幕信息”這一核心要素的審查。司法機關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全面審查案件事實,避免客觀歸罪。
二、刑事律師的懇請
作為長期從事證券犯罪辯護的律師,我們發現:一部分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和刑事程序中已經深刻認識到自身內幕交易行為危害性,自愿繳納罰款,積極認罪伏法。但恰恰是因新舊司法解釋問題導致量刑嚴重失衡而最終沒有認罰,導致無法適用現有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終,案件上訴或漫長等待程序,極大的浪費了司法資源。我們懇請司法機關在處理內幕交易罪案件時,能夠大膽邁出這一步:不要孤立理解法律條文,而應正視法律規范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立法意旨,以個案公平正義為司法目標做出裁判結果。
我們理解法官對依法裁判的堅守,但依法裁判不等于機械適用條文,而是需要把握法律的實質精神。2022年《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出臺反映了經濟社會發展背景下對證券犯罪社會危害性的重新評估。既然入罪標準已經調整,作為與之配套的“情節特別嚴重”標準也應作相應調整,否則會導致刑法量刑體系的內部失衡。
我親自承辦一起內幕交易罪案件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經過律師、檢察官、法官數十次溝通交流,法官反復斟酌,最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獲得法定刑以下量刑,實現了量刑均衡。后得知,這個案件是到目前為止該類案件層報最高法的法定刑案件中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成功案例。此類問題極具代表性,在最高法已經核準情況下,下級法院司法人員是否應該更有擔當在該案指導下去做出合理的裁判。
我們辦理的另外兩起內幕交易罪刑事案件,指控交易金額均在2000萬元以上,但是檢察機關實事求是,嚴格審查案件證據,守住刑事證據標準底線,排除合理性懷疑的原則,確實因證據不足,有擔當的做出不起訴決定。這說明只要司法工作人員有擔當精神,機械適用司法解釋、唯數額論的困境是可以突破的,更能證明了司法實踐完全有能力在現有框架下找到合理解決方案。
我們懇請司法機關在內幕交易案件審理中,能夠做到“三個兼顧”:一是兼顧法條與法理,在適用司法解釋時充分考慮立法目的;二是兼顧歷史與當下,認識到十年前制定的數額標準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三是兼顧法律與社會效果,使裁判結果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認知。三、機械司法的深層次原因與危害
1.機械司法的制度誘因
機械適用舊司法解釋的現象背后存在深刻的制度誘因。在當前的司法考核機制下,法官面臨上訴率和改判率的考核壓力,導致更傾向于采取保守的裁判方式。直接適用明確的舊司法解釋對法官來說是風險最小的選擇,而根據新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裁量則可能面臨被上級法院改判的風險。
司法解釋的制定和更新需要經過調研、起草、論證、審議、頒布等一系列程序,耗時較長。而證券市場的發展日新月異,導致司法解釋與司法實踐之間出現時間差。在這種“空窗期”內,法官面臨無法可依與適用舊法的兩難選擇。
此外,證券期貨犯罪專業性強、手段隱蔽多樣,要求司法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素養。然而,部分司法人員對證券業務不熟悉,對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理解不夠深入,只能簡單地依據數額標準判案,缺乏對“利用內幕信息”等核心要件的深入審查能力。
2.機械司法的現實危害
機械適用舊司法解釋不僅違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則,更會產生一系列現實危害。最直接的危害是量刑失衡。相同或類似的案件,僅僅因為審理法院或法官不同,就可能得到差異巨大的判決結果。特別是當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對同一問題采取不同標準時,更是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
量刑失衡會嚴重影響刑罰的預防效果。當行為人認為刑罰的輕重具有一定偶然性時,刑罰的威懾力就會大打折扣。特別是當輕微的數額差異導致量刑結果的巨大差距時,刑罰的公正性會受到普遍質疑,進而影響社會公眾對法治的信仰。
對證券犯罪一味從嚴從重但缺乏精準度的打擊,可能挫傷市場積極性,阻礙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相反,精準適用法律,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精準的證券犯罪司法對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四、邁向更加精準的證券犯罪司法的信心
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對中國的法治建設充滿信心,尤其是對更高級司法機關科學合理執行法律的能力充滿期待。我們認為,通過以下路徑可以改善當前內幕交易罪案件中機械適用舊司法解釋的問題:
建立動態的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機制。在司法解釋更新滯后于司法實踐的情況下,鼓勵司法機關對司法解釋進行符合目的的解釋而非機械套用。例如,可以參照2022年《立案追訴標準(二)》體現的政策精神,按照原有5倍比例關系,相應調整“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發揮案例指導作用。最高司法機關可以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的方式,為下級法院提供具體參考。通過典型案例指導,可以在司法解釋空窗期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近年來,最高檢已聯合最高法等部門發布多批證券犯罪典型案例,為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參考。
推動量刑規范化與法官裁量權的平衡。推行量刑建議和量刑說理制度,要求法官在判決中充分說明量刑理由,特別是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應當詳細闡述心證形成過程,回應辯護方的意見。這種程序性約束可以有效減少機械司法現象。
結語
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精準、公正的司法保障。當前內幕交易罪案件中機械適用舊司法解釋的問題,反映了法律穩定性與社會發展變化之間的張力。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司法工作人員本著法治精神,在個案中大膽探索合理裁判路徑,避免因機械司法導致量刑失衡。
讓證券犯罪司法實踐真正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需要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同努力。我們對法治充滿信心,相信通過共同努力,一定能夠構建起更加精準、公正的證券犯罪司法體系,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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