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廣西來賓男子改裝射釘槍射殺六旬夫婦案二審第二次開庭,法院當庭宣判。新京報記者從被害人家屬的訴訟代理人侯士朝律師處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何某某予以改判,何某某犯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
案件發生在2023年12月,何某某因懷疑鄰居夫婦“擺陣作法”害己,改裝射釘槍入室射殺二人。今年3月,一審法院認定何某某作案時患精神分裂癥,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節,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此后被告人何某某上訴,被害人家屬對判決表示異議,質疑精神鑒定結論及何某某自首的真實性。
今年4月,來賓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要求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在9月23日的二審庭審中,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及檢察院依然持此觀點,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限制行為能力、自首情節等進行了激烈討論。
二審法院認為,精神疾病對何某某在作案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沒有明顯影響,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說句實在話,我想開心,但是開心不起來,他(被告人何某某)死一百遍也換不回我的父母。”被害夫婦的兒媳梁女士表示,這個結果能夠告慰父母的在天之靈,“已經是最好的結果。”
“精神疾病不再是‘免死金牌’。”在侯士朝看來,該判決具有重大參考和指導意義,能極大震懾企圖偽裝精神病患者實施犯罪的人,也為對自己行為有一定認識、沒有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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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留下的痕跡。受訪者供圖
一審判處被告人死緩,檢察院抗訴、被告人上訴
被告人何某某是來賓市興賓區寺山鎮村民,出生于1997年,初中文化,無業,作案時26歲。
判決書提到,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何某某和被害夫婦是鄰居。何某某自稱曾在網上瀏覽相關施法害人的“邪術”內容,并深信不疑,因長期失眠,懷疑是鄰居夫婦在他家附近“擺陣作法”所致。
2023年9月至11月間,何某某到來賓市區購買兩支射釘槍、鋼管等配件,自行將鋼管打磨成槍管,將兩支射釘槍改裝成可使用火藥擊發鋼珠的槍支,并購買了彈藥、鋼珠。經鑒定,這兩支改裝射釘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
2023年12月4日10時許,何某某攜帶兩支上好彈藥的改裝射釘槍進入鄰居家客廳,持槍質問被害人何先生,何先生想從座椅上起身,何某某認為何先生想搶槍,于是開槍射擊何先生頭部,致其當場死亡。何先生的妻子黃女士聞聲從臥室出來查看,見狀躲回臥室內并鎖上房門,何某某踢開門,黃女士跑出來,被何某某持另一支槍開槍射擊頭部,致當場死亡。
作案后,何某某拿鄰居家的編織袋,裝入兩支改裝射釘槍,關閉鄰居家的房門、院門,駕駛鄰居家的二輪電動車,到來賓市興賓區寺山鎮良頭村何氏祠堂,將槍藏在祠堂內。隨后,何某某到來賓市公安局門口欲投案,在門口徘徊一陣后離去。
次日上午,何某某用小刀切割手臂自殺未遂后,于10時許撥打電話報警要求投案。隨后民警將何某某抓獲歸案。經鑒定,何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在混合動機支配下實施危害行為,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案發后,被告人何某某的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喪葬費10萬元。
今年3月28日,一審法院判處何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后,來賓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要求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來賓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表示支持,建議二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改判何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何某某上訴提出,自己具有自首情節,且患有精神分裂癥,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改判。他的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定性無異議,辯稱何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發病期,應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如按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何某某作案時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結合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家屬積極賠償等情節,應對何某某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何某某未喪失辨認和控制行為能力,不應從輕處罰
二審判決書針對何某某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做出了認定。
判決提到,本案發生后,對何某某作出的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客觀、真實,與在案證據相互印證,原判采納該鑒定意見為定案依據正確。但具體在本案中,是否對何某某從輕處罰,關鍵在于精神疾病對其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行為能力的影響和削弱程度如何。
二審法院從何某某發病原因、主觀上對犯罪性質的認知、客觀上對犯罪行為的控制,具體作案過程和后果,案發后的表現和社會危害性等進行審查,確認何某某沒有精神病治療史,家族沒有精神病史,證人可以證實,何某某日常能與人正常交往;何某某持槍到鄰居夫婦家質問的行為,雖然受到被害幻覺妄想的影響,具有病理性因素,但對于開槍的原因,他供稱是擔心被害人反抗、報警而坐牢,證實他開槍行為并非受幻覺妄想支配,而是具有明確的現實性因素。
此外,何某某作案期間思維邏輯正常,認為改裝射釘槍的威力不夠大,為追求致死結果而選擇朝被害人頭部射擊,說明他對殺人性質有清醒認知并積極追求,歸案后對作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情節詳細供認,對犯罪因果關系等明確認知,邏輯清晰,語言表達正常;何某某在作案期間,有明顯的自我保護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意識和行為,包括為防止被人發現用編織袋裝槍,關上被害人家的房門、院門,駕駛電動車逃離現場到鄰村的祠堂藏匿槍支、彈藥等,說明何某某對自身危害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有較明確的認識,具有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實質性辨認和控制能力雖受病情影響有所削弱,但未完全喪失。
二審法院認為,上述情況體現了何某某所患精神疾病在他實施作案時,對他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影響甚微,自由意志與正常人沒有明顯差異。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何某某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雖然作案后自首,作案期間患有精神疾病,案發后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但精神疾病對他在作案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沒有明顯影響,決定對一審予以改判,何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新京報記者 左琳 叢之翔
編輯 彭沖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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