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4日,張三入職某公司處從事汽車駕駛工作。
2022年7月16日,張三與同事李四發生肢體沖突,導致李四受傷住院,該起糾紛經派出所調解后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
2024年12月20日,張三又與同事王五發生肢體沖突,該起糾紛經派出所調解,張三向同事王五賠償醫藥費1000元,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也向其支付1000元醫藥費。
2024年12月23日,公司以張三違反勞動紀律,打架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
張三起訴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辭退的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可以調解處理。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知,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需以該權益合法為前提,打架的行為本身就違反勞動紀律,亦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甚至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因此勞動者打架斗毆,對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的,應認定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本案中,張三主張公司以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勞動者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序,其在公司工作期間不知道有規章制度且公司違反程序。首先,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公司以張三違反勞動紀律,打架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并非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其次,張三多次打架,顯屬存在過錯且給公司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應給予否定性評價。用人單位是否制定相關明確的規章制度,并不能成為其解除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勞動者構成違法的法定理由。張三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的主張不能成立。
案號:(2025)湘09民終1310號
咨詢培訓 | 法律顧問 | 用工合規 | 勞動維權
南京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