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案例研究”欄目由《法庭》編輯部主辦
實質合并重整雖已成為大型集團公司化解債務危機,涅槃重生的有效救治手段,但如何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仍較為籠統。實踐中,關聯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是審查實質合并重整的核心要件,但審查的具體要點包括哪些?審查標準如何確定?本案例對此進行了詳細分析,以期為類案提供參考。
![]()
裁判要旨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是審查實質合并重整的核心要件,其認定關鍵要素為關聯企業之間資產與負債的高度混同。考察資產與負債高度混同的表現形式重點為:交叉擔保的設定無實際對價,設定擔保未履行必要程序,資金互相占用、調撥的金額及筆數與企業資產的占比;重大資金安排統籌調撥等。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石化公司)。
2023年7月2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某石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7月26日指定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擔任某石化公司管理人。2023年10月13日,某石化公司管理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將某峰公司等9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法院經審理查明: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系關聯公司。經審計,10家公司資產和負債合并后總體資產不足以清償其總體負債。一是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人員存在高度交叉,財務管理統一由某石化公司負責。二是9家關聯公司及其主要實物資產均已為某石化公司的融資提供擔保和抵押擔保,某石化公司為9家關聯公司均提供擔保。上述交叉擔保的設定均無實際對價,均未履行必要程序。三是9家關聯公司與某石化公司在資金上存在互相占用的情形。四是9家關聯公司運營期間的重大資金安排,通常由某石化公司發出指令,包括關聯公司向金融機構的大額資金借款及使用安排。五是重大合同簽署及決策由某石化公司審批決策。經審計測算,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情形下普通債權清償率為0.1354%,在實質合并重整情形下普通債權人可獲得清償率為3.2628%。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經審計整體上均已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符合破產受理條件,10家公司整體具備重整法定原因。某峰公司等9家公司均受某石化公司實際控制,9家的融資統一由某石化公司決策、實施,融資資金由某石化公司統一調度使用。某石化公司和9家公司之間形成多方為一方擔保、一方為多方擔保等情況,且資金占用不收取資金占用費、不計提。綜合某石化公司與9家關聯公司之間在股權架構、人員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等方面的混同事實,應該認定某石化公司控制了9家關聯公司的重大決策、重要合同等工作,對9家關聯公司經營活動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構成了實質影響,導致這些關聯公司喪失法人意志獨立性。結合某石化公司與9家公司資產與負債嚴重混同,資金往來存在多筆交叉擔保債務且設定擔保無實際對價,且未履行必要程序的代償行為等事實,應認定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整體上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認定標準。
某石化公司對關聯公司相互間應收、應付賬款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再行清理債權債務困難,性質判定及調整回收將耗費大量費用和時間成本,可能使債權人利益整體受損,并可能因此錯過重整時機。本案中,經審計機構測算,實質合并重整整體上可以提高債權人的清償比例。根據債權人會議與聽證會的反饋意見,同意實質重整的人數和金額占比超過半數,說明債權人也有合并意愿。綜上,對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可消滅關聯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統一安排償債資源,節約財產區分成本,利于整合資源引入投資人,更能從整體上保護債權人的清償利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3)粵01破230號、(2024)粵01破申137號—145號民事裁定:對某石化集團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
案例評析
在我國的破產審判實踐中,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重整已較為常見。尤其是近年來,多家大型集團公司實質合并重整不斷出現在人們的視野當中,成為大型集團公司化解債務危機、維持持續運營、涅槃重生的有效救治方法。但是,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沒有關于實質合并破產的規定,也沒有關于實質合并破產的司法解釋,法律制度的供給不足導致實質合并破產在適用原則、規范操作等方面均無法可依,實踐中出現的司法需求和面臨的問題早已超過了《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明確規定的范疇。因此,厘清問題,統一裁判尺度特別重要。
(一)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標準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具體行為涉及到多種類別,表現形式多樣,人民法院的權衡適用應是綜合判斷的過程。筆者認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最主要表現形式應是財產混同且無法區分,考察的關鍵要素應為關聯企業之間資產與負債的混同程度。主要有:一是關聯公司之間存在交叉擔保占整體對外負債的比例。二是交叉擔保的設定有無實際對價,設定擔保是否已經履行必要程序。三是資金互相占用及調撥的金額、筆數與企業資產的占比。四是重大資金安排統籌調撥的決策主體、金額、筆數等。
(二)“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與“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的關系
有觀點認為,即使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況下,如果該公司的財產是不動產等實物財產,也存在以較小成本進行劃分的可能。[1]筆者認為,無論是《聯合國貿促會破產立法指南》還是《會議紀要》,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標準是普遍適用的標準,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應該是判定關聯企業的人格混同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的關鍵要素之一。“成本過高”需要進一步量化和具體化,且“區分”不是“物理”上的區分,“區分成本”也不僅包含區分資產和債務發生的費用,還包含時間成本、重整可能成本等。區分財產不應簡單的以不動產登記主體、賬戶金額作直接“物”的歸屬判斷。因此,當各關聯公司之間存在大量的交叉擔保、資金占用、調撥等資產和負債高度混同的情形,即可得出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的結論,區分資產和負債成本過高又可以證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在二者的關系上,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應是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考量因素之一。
(三)債權人整體收益更大化標準
關于債權人利益問題,《聯合國貿促會破產立法指南》認為如果債權人獲得更大回報則可適用實質合并,即考量實質合并是否可以給債權人更大的回報。《會議紀要》的表述是在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而債權人受益標準又可分為“全體債權人受益”與“債權人整體受益”。在實質合并重整程序中,前者指所有債權人的收益均能更大,后者指個別債權人可能會有損害,但整體利益大于對其造成的損害。如果實質合并重整可以給全體債權人帶來更大收益,則實質合并重整理論上應無任何障礙,但實質合并重整中的所有測算均為模擬測算,全體債權人實然上是否都能有更大收益需待后續檢驗。因此,對于債權人利益標準應更傾斜于債權人整體收益的更大化。實踐中,計算債權人整體收益更大化一般應對普通債權人清償率計算和比較,以及實質合并重整與單獨清算或單獨重整相比,是否能帶來清償效率的提升。
實質合并重整的關聯企業范圍原則上應為集團中所有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企業,但如果某一關聯公司加入實質合并重整并不使全部債權人受益、并不增加企業重整的可能性,甚至相反會導致重整成本的增加和重整效率的拖延,即使該關聯公司滿足法人人格混同要件,在引入補償機制保證公平受償條件下,為節省重整成本并提升重整的效率,可不納入關聯企業實質合并范圍。
案號:(2023)粵01破230號、(2024)粵01破申137號—145號
作者:張靜怡
責編:苗 欣
*案例評析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審核:黃慧辰
編校:張涵青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