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 A 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A 公司未按約結清款項,經劉某多次催要,A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協議書,承諾為公司債務承擔保證責任。關于李某該行為的法律性質是債務加入還是職務行為呢?
也迪律師解答
債務加入構成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晰且合法有效;二是第三人以個人名義作出加入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原債務人并未因此免除還款責任;三是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該債務加入行為。
而職務行為的認定,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且該行為需在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作出,體現的是法人的整體意志。
在本案中,若李某出具協議書時,經過 A 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合法決議授權,明確以 A 公司名義作出承諾,行為目的是為了公司履行債務,那么該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相應責任由 A 公司承擔。反之,若李某未取得公司授權,僅以個人名義出具協議書,承諾內容體現的是其個人愿意為公司債務擔責的意思表示,則該行為構成債務加入,李某需與 A 公司就案涉債務向劉某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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