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藥,怎么就成了走私品?法理和人情,到底哪一邊的重量更重?2018年,《我不是藥神》這部電影像一顆炸彈,扔進了我們每個人的心里。它不僅僅是一個故事,更是一面鏡子,照出了現實中最尖銳的矛盾。我們今天不聊電影,我們聊現實——當一個“藥神”式的人物,為了救人而觸犯法律時,我們的法律體系,我們信奉的法理,究竟該如何去評判他?好,我們先從最技術、最冷酷的角度看。按照我們《刑法》白紙黑字的規定,未經批準走私藥品入境,無論是歸類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還是更嚴厲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從構成要件上看,定罪幾乎是板上釘釘的。法網嚴密,似乎疏而不漏。支撐這種判決的,有一個聽起來非常權威、非常“客觀”的理論,叫做“法益理論”。簡單說,就是侵犯了法律保護的利益,就是犯罪;沒侵犯,就不是。聽起來很完美,對吧?但問題來了:到底什么才算“法益”?誰來定義這個“利益”?法益理論說,法益就是法律保護的個人生命、財產、自由,以及國家和社會的利益。那我們再追問一句:法律為什么要保護這些利益? 答案是:因為它們重要。那怎么證明它們重要呢? 答案又繞回來了:因為法律保護它們。聽出來了嗎?一個完美的循環論證,一個邏輯上的“死循環”。它的潛臺詞其實是: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你別問那么多!如果我們任由這種脫離了道德根基的法益理論主宰一切,刑法就非常容易淪為國家權力的純粹工具。因為“法益”這個概念,本身帶有強烈的功利主義色彩,追求的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聽起來很美,但你想過沒有?“最大多數”是誰?他們的“幸福”由誰來定義? 那些需要海外代購藥的少數患者,他們的生命和健康,在“最大多數”面前,是不是就理所應當地被犧牲掉了?歷史的教訓是血淋淋的。法益理論的早期奠基人之一,德國法學家賓丁,就曾認為毀滅“沒有生存價值”的生命是合法的。這套理論后來為誰服務了?成了納粹德國屠殺精神病人和猶太人的學術幫兇!這難道不值得我們警醒嗎?有學者一針見血地指出:在保護法益的外表下,可能包藏著用國家價值觀壓抑社會價值觀的事實。那么,出路在哪里?難道我們要退回到純粹憑感覺判案的原始狀態嗎?當然不是。越來越多的刑法學者開始意識到,我們必須走出“法益唯一論”的陷阱,接受一種“二元化”的思維。簡單說就是:法益,可以作為判斷是否“入罪”的起點;但倫理道德,必須成為能否“出罪”的關鍵依據。這是什么意思?我們來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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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倫理道德,為冷冰冰的法益權衡提供溫度和人性的指引。
著名的“米麗雷特號”事件:海上遇難,四個人,食物耗盡。為了三個人能活下來,殺死并吃掉那個最虛弱的侍應生,算不算緊急避險?如果只算法益賬,3條命大于1條命,收益大于成本,好像成立。但如果我們代入一下,問問自己:如果你是那個被選中犧牲的人,你愿意嗎? “你希望別人怎么對你,你也要怎么對待別人”,這條道德金律此刻就會發出震耳欲聾的聲音:人,不能成為實現他人利益的純粹工具。 生命的無價,正是源于我們內心最樸素的道德命令,而不是因為它能放在天平上稱量。
第二,倫理道德,為個人能放棄多少“法益”劃定了邊界。
法益理論說,個人可以放棄自己的部分利益,比如“被害人同意”。但為什么我同意你打我一下可以,同意你殺了我就不行?法益論者可能會支支吾吾地說,生命權有社會屬性,不能隨便放棄。那財產權沒有社會屬性嗎?為什么我可以放棄我的財產?說到底,哪些利益能放棄,哪些不能,最終的界限,恰恰是由我們這個社會當下的道德規范所決定的。 在任何時代,尊重生命都是不容動搖的核心價值,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道德規范,決定了“法益”這個詞的真正內涵。
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本身就是一個充滿價值判斷的概念。保護生命權,是因為我們道德上認為生命神圣;保護財產權,是因為我們道德上認可勞動和占有。 如果一種所謂的“法益”背后,找不到堅實的道德支撐,甚至與普遍的道德感相悖,那這種法益,還值得刑法去保護嗎?
所以,二元論的通俗表達就是:一個行為,即便形式上侵犯了某種法益,但如果它在倫理道德上是值得寬容、甚至鼓勵的,那它就不應該是犯罪。其實,我們的《刑法》本身就埋下了這個伏筆。第十三條的“但書”條款明確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不就是為倫理道德留下的那扇窗嗎?然而,現實很骨感。我們的司法機關在適用這個“但書”時,往往非常謹慎,甚至需要等待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比如,直到2014年,兩高才出臺解釋,規定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境外藥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那么問題來了:在這個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那些已經發生的、情有可原的“藥神”案,該怎么辦?作為法官,在法條和良知之間,你是否有勇氣,直接依據“情節顯著輕微”這個條款,作出一個無愧于人心的判決?這份勇氣,來自于哪里?不就來自于對普遍道德規范的體察和堅守嗎?法律人,不是適用法條的法律機器人。我們需要有人的感覺,人的溫度。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這經驗,正是對蕓蕓眾生的疾苦哀樂最深切的體諒。
當我們再次面對“藥神”式的悲劇時,或許我們應該記住:一部良法,不應是高高在上的冰冷命令,而應是在紛繁復雜的人世間,為苦難者留下的一盞微弱的、卻充滿人性的燈火。這盞燈,照亮的不僅是法條,更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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