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狗的死亡,能換來投毒者四年的牢獄;
而一個人的死亡,卻可能只換來一紙“民事糾紛”的認定。
這不是虛構的諷刺小說,這是2024年已經發生的、血淋淋的現實邏輯。
當北京朝陽區為一只誤食毒雞骨的小狗“papi”伸張正義,將投毒者繩之以法時,我們似乎看到了動物保護的司法進步。然而,同一片天空下,河北邯鄲的張女士被未拴繩的惡犬撞擊身亡,其丈夫在維權路上奔波至突發腦干出血,整個家庭瀕臨崩潰,追責之路卻依然迷霧重重。
一邊是“首次寵物投毒案”的標桿性判決,另一邊是人命關天卻維權無門的巨大黑洞。
這種對比,冰冷刺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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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悲憤的是,這種“人不如狗”的荒誕敘事,并非孤例。
2024年5月,3歲男童小星被犬只咬傷后,在痛苦中死于狂犬病;
同年11月,河南信陽另一名3歲男孩被羅威納犬撕咬面部,狗主人至今“未找到”,警方定性為“民事糾紛”;
同年8月,山西介休一名男子被流浪狗咬傷后狂犬病發作死亡,直至火化,咬人的犬只仍“無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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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樁悲劇背后,都是一套令人匪夷所思的“雙重標準”邏輯:
對物(寵物)的侵害,適用的是刑法,講的是“公共安全”——毒狗案中,司法機關敏銳地認定向公共區域投毒,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這完全正確。然而,對人身的侵害,卻常常被推向“民事糾紛”的模糊地帶——未拴繩的大型犬只撲倒、撕咬、甚至致死路人,狗主人往往隱身,執法者卻常感“無法可依”或“執行困難”。流浪狗釀成命案,則更陷入“無主可追”的真空。
試問,一只在公共場合失控、具有致命攻擊性的猛犬,其危險性難道不正是最直接的“公共安全威脅”嗎?為何奪走寵物生命是犯罪,奪走人的生命卻時常淪為調解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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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的天平嚴重傾斜。寵物主人悲憤之下,可以推動案情三年不輟,終得正義。而人的家屬,如邯鄲的馮先生,卻在維權中耗盡家財、賠上健康,陷入“維權益發艱難,不維權死不瞑目”的絕境。
當司法資源與社會關注度,下意識地向某一方傾斜時,我們不得不質問:這背后衡量價值的尺度,究竟是什么?
憤怒,不僅僅源于這些悲慘的個案,更源于系統性的麻木與不公。它指向幾個尖銳的悖論:
危險認定的雙標:狗嚇人可以引發對公共安全的擔憂,而狗傷人、殺人,卻常常被淡化為個體沖突。對于不牽繩、不戴嘴套的危險犬只,事前監管為何普遍缺位?
責任追溯的無力:投毒者可以迅速鎖定并嚴懲,而致命的狗主人卻可以頻頻“失蹤”。是技術困難,還是追責意愿與力度的差別?
生命權保障的失衡:動物生命權的司法保護破冰值得肯定,但人的生命健康權這一根本基石,為何在同類事件中反而顯得搖搖欲墜?保護動物絕不意味著應降低對人的保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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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的安全與尊嚴。當一系列犬只傷人、致死事件,遭遇的是立案難、追責難、賠償難,而寵物被害卻能獲得有力的刑事追訴時,這種對比本身就在侵蝕公眾對法律公正最樸素的信仰。
我們需要的不是對動物保護的削弱,而是將對人的保護提升到與之相稱、甚至更高的緊迫位置。必須嚴厲追究每一個飼養者管理失責的法律責任,尤其是當其行為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時,刑事責任絕不能缺席。對于流浪動物造成的悲劇,城市管理部門的日常防控責任,同樣需要被嚴肅審視。
人命關天,不能總靠家屬的血淚和網絡輿情的沸騰來推動。司法的天平,必須回歸最核心的正義:對人的生命權,給予最高優先級的、毫不含糊的捍衛。 任何與此相悖的現實,都是對整個社會的刺痛與羞辱。
終結這種荒誕,刻不容緩。因為下一個受害者,可能是任何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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