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博退休職工舉報前院長徐湖平的舉報材料中提到了一個至關重要的人物,江蘇省檢察院原反貪局局長韓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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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提到徐湖平被舉報在擔任南京博物院領導期間,涉嫌違規處置包括龐萊臣家族捐贈在內的館藏文物,并將書畫贈送給時任江蘇省檢察院反貪局局長韓建林等官員,以換取庇護、逃避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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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韓建林早在2004年就因受賄罪及濫用職權罪被查處。
如果韓建林當時確實收受了徐湖平所送的字畫,那極可能構成行賄與受賄的雙向犯罪:
徐湖平作為國家事業單位(南京博物院)負責人,若利用職務便利,將本應由國家保管的文物或館藏書畫私自贈予他人,涉嫌行賄罪;
韓建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與其職權相關的貴重物品,即構成受賄罪。
但若所贈字畫來自南博館藏,尤其是像龐萊臣家族捐贈級別的國有文物,則徐的行為就遠不止行賄那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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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甚至涉嫌貪污罪或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視具體處置方式而定)。
還有一個問題,被告都很關心的:追訴時效。
他們可能會想著:“事情都過去二十多年了,追訴時效應該都過了”
確實,若涉案行為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情節特別嚴重的貪污、受賄),追訴時效是20年。
而徐湖平1985年當副院長,2001年轉正院長,2008年退休。
其在任期間如果有違規違法行為,部分行為若發生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表面看可能已超過20年追訴期。
但《刑法》第88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一條款,正是打破時間久了,就能豁免的幻想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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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院退休職工郭禮典等人在過去十余年持續實名舉報徐湖平,舉報內容明確指向其在任期間涉嫌倒賣館藏文物、濫用職權、與韓建林權錢交易等嚴重問題;
同時,被害方的龐萊臣家族后人龐叔令作為捐贈人直系親屬,也多次通過信訪、訴訟、媒體等渠道主張權利,要求查明《江南春》等五件古畫流失真相,并追究相關責任。
這些行為完全符合“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的法定要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龐家1959年捐贈時,南博曾書面承諾“一定好好保存這批古畫”,該承諾構成事實上的附義務贈與合同。一旦南博擅自處置藏品,龐家即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被害人。
如果司法或監察機關在接到舉報和控告后,本應依法啟動調查卻長期未予處理,那么根據《刑法》第88條,對徐湖平及相關人員的追訴將不受20年時效限制。
無論行為發生于1997年、2001年,還是更早,都仍可依法追究。
目前相關情況仍在官方調查之中,本文所述內容均基于公開報道及已披露信息梳理分析,不預設立場,亦不代表對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有罪推定。
最終事實認定與責任追究,應以權威部門依法公布的調查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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