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一份刑事判決書,事關傷醫后施暴者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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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馮某生于1966年,因2024年9月在成都市武侯區某醫院接受被害人唐某主治的膝部手術,治療后馮某自認為恢復不佳,遂產生殺害唐某的想法。
2025年3月18日11時20分許,被告人馮某飲酒后攜帶一把刃長約7厘米的折疊匕首前往某醫院,通過掛號看診的方式進入唐某坐診的門診大樓二樓第五診室,趁唐某不備繞到其身后,右手持匕首連續捅刺唐某背部靠上位置和左背部肩胛骨下緣位置,致唐某左下肺破裂并出血、左側胸背部多處開放性刀刺傷并出血、左側第9肋骨骨折。
唐某受傷后跑出診室躲避,馮某繼續追擊但因膝部傷勢影響行動而未追上唐某。馮某隨后在診室外用匕首反刺自己腹部并保持該反刺姿勢靠坐在候診長椅上,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直至民警到場。
經鑒定:被害人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被告人馮某作案時無精神疾病,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實施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馮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馮某因意志以外的因素犯罪未能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馮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上述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五年。
綜上,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馮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賠償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2410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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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目兮
編輯 | 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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