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cn時事新聞網遼寧新聞編輯部副主任張添強)
事由:李明與陳強(均為化名)為朋友關系。2020 年 1 月份,陳強以經營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向李明借款,李明通過微信向陳強轉款40余筆,未讓陳強打借條, 2020 年11月7日,雙方對帳,陳強向李明出具《借條》一 份,內容為“今借到李明現金貳拾叁萬元整,承諾自2020年11月7日起,每周四下午 13時:30分還款柒仟元整”,即每周還款7000元,大約32周還清,李明想,按這還款速度,2021年6月份就能還清。
由于是疫情期間,陳強并未按承諾償還李明的借款,而陳強如同人間蒸發,再也聯系不上了。后來一打聽,陳強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已經進監獄服刑。李明經咨詢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為防止過訴訟時效,2024年4月14日,王金海律師代理李明向陳強的住所地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起訴,經法院查明,陳強確實被判刑并在服刑階段,無法正常送達,李明便撤回起訴,沙區法院裁定準許李明撤訴,這樣李明便有了再次起訴的機會。
2025年3月份,李明打聽到陳強在大連市監獄服刑,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自己的住所地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民法院再次起訴,法院受理了李明的起訴后,直接到大連市監獄開庭審理。陳強稱,借條確實是自己打的,錢也收到了,對李明提交的微信轉帳記錄也認可,但稱通過微信還了部分錢,由于陳強在服刑階段,無法舉證,李明便提交了自己的微信收款記錄,證實自己確實也收到過陳強的還款。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陳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明償還借款 175,050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4 月 14 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實際欠付金額為基數,按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 報價利率標準計算)。
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針對類似情況,當市民發現權利受損后,如果無法通過協商、發函、微信催款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的方式取得證據,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訴,保留曾經起訴過的證據,一旦查明借款人下落,但可再次起訴,避免過訴訟時效,喪失法律的強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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