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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社保新規,沒有社保新規,沒有社保新規。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自從8月1日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公布,很多自媒體博主宣傳說“自9月1日起單位必須要給員工交社保”,導致很多中小企業主人心惶惶。
汪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社保一直就是強制繳納的,不存在社保新規的問題。這些自媒體博主可能連解釋二的條文都沒有仔細看一下,就開始大放厥詞,為了流量,也是拼了。
我們現在完整的來看一下這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這個條文說了三個問題。
1、明確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或協議無效。
這個也不是新規定,只是再次明確了一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或協議無效。
2、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事后仍可以提被迫解除,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這也不是個新問題,只是把各地不同的裁判口徑統一了一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現行的實務中有兩種判法,一種是勞動者仍可以提被迫解除,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一種是勞動者先自愿放棄社保,事后再提被迫解除要經濟補償,有違誠信原則,不支持經濟補償。解釋二將不同的裁判口徑進行了統一。
3、勞動者自愿許諾社保,用人單位給了社保補貼,事后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勞動者要將社保補貼退還給用人單位。
這也不是新規定,實務中一直也是這么操作的。因為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或協議無效,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是恢復原來的狀態,用人單位補繳了社保,社保補貼自然要退回。
以上就是解釋二規定的社保的三個問題,沒有一個是新問題,也沒有提到自9月1日起必須強制繳納社保。再說了,司法解釋是為處理勞動爭議法院如何適用法律使用的,繳納社保是社保征收部門的事,法院也管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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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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