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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2024年度杭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暨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典型案例。其中,由王瓊飛、宋佳凱律師代理的“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廈門某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廈門某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榮獲入選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本案系抓取、存儲和使用涉“小紅書”社交電商平臺數據的典型案件,系數據競爭糾紛領域的又一起高判賠額案例。一審法院綜合考量數據獲取技術手段、行為有無妨礙、破壞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以及行為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等因素,認定涉案抓取、存儲和使用小紅書平臺數據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在無法查清損失和侵權獲利的情況下判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490萬元。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代理律師:王瓊飛、宋佳凱
關鍵詞:數據爬取;數據資源集合;不正當競爭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07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終4347號
01 裁判要旨
1.社交電商類平臺經營主體就數據資源集合主張競爭性權益的審查要點:(1)經營主體主張的權益系數據資源集合,而非單一、少量的公開數據;(2)經營主體主觀具有反爬意愿,客觀對外采取了防爬措施;(3)數據資源集合來源合法,且經營主體為完成從信息到數據的形成、轉化,投入收集、整理、維護、加工、運營等成本;(4)數據資源集合能夠為經營主體帶來潛在或現實的經濟價值。
2.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個人信息可攜帶權指向的數據是個人數據,無法識別數據主體的數據則不適用可攜帶權;個人數據的處理必須是由數據主體主動提出,若數據處理不是個人同意且主動提出,而是未經允許從其他數據控制者處直接獲取,則不適用可攜帶權,亦不能成為數據搬運行為的合法抗辯理由。
3.判斷侵權主體是否采取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審查維度:(1)數據維度。被控數據與主張競爭性權益的數據集合是否存在包含或被包含關系,或者是否實質性近似;(2)手段維度。充分運用證據規則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結合數據集合的獲取難易度、獲取數據的“質”與“量”,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和數據所屬行業商業慣例等判斷被控數據的獲取、使用是否采取了技術手段。(3)損害維度。分別從是否有損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利益以及是否增進社會福祉方面進行評價。
02 案情簡介
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行吟公司)系小紅書(APP及網站、小紅書蒲公英)系列平臺運營方,用戶可以通過短視頻、圖文等形式在小紅書記錄生活點滴,分享生活方式,并基于興趣形成互動,小紅書已成為當前中國最大的生活方式內容平臺。行吟公司通過長期經營、持續付出大量成本,促成小紅書平臺匯集了大量用戶,積累了海量優質的筆記、評論等信息內容及點贊數、收藏數等數據。前述信息內容及數據資源整體能夠為其帶來競爭優勢。行吟公司設置復合措施保護其核心競爭性權益,明確向外表達拒絕非法手段抓取內容、數據資源的平臺意愿。
被告某甲公司系某媽媽網站和“某小紅”產品的運營者,其利用技術手段非法抓取小紅書平臺內包括用戶賬號信息、用戶商業合作信息等四類數據,并通過“某小紅”產品為用戶提供小紅書數據監控及監測服務等。“某小紅”產品免費會員版即普通會員僅能使用小部分服務和功能,收費會員版分等級且月收費不同,對應的數據服務權限和功能特權依次增加。某乙公司系某甲公司關聯公司,共同實施上述侵權行為。行吟公司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承擔490萬元賠償責任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共同辯稱,其一,小紅書平臺的用戶數據屬于已公開的用戶個人信息,二被告作為小紅書平臺數據服務商,有權在合理范圍內處理該等個人信息,未損害用戶個人權益,且有利于促進小紅書平臺生態健康發展。其二,行吟公司對小紅書平臺數據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力量,其無正當理由拒絕向二被告開放共享小紅書平臺用戶數據,甚至提起本案訴訟以完全排除二被告參與小紅書平臺數據服務市場競爭,其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拒絕交易行為。其三,二被告愿意在被控行為不合理增加行吟公司技術和服務器成本的范圍內給予相應補償。
03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吟公司主張的數據集合來源合法,累積著行吟公司收集、加工、運營、維護等所支出的成本,能夠為行吟公司帶來潛在或現實的市場競爭優勢,且行吟公司采取復合措施明確禁止未經許可的數據爬取行為,故行吟公司對上述數據集合享有競爭性權益。因利用技術手段獲取數據具有隱蔽性,在數據運營方已經窮盡所有其所能掌握的證明材料,初步證明數據獲取方采用不當技術手段獲取其數據的高度可能性時,應由數據獲取方給出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結合某小紅產品上投放的筆記監控功能與小紅書后臺請求日志中同步體現的筆記訪問情況、用戶ID、IP地址的更換頻率、分布情況、訪問請求頻次,某小紅產品與小紅書平臺展示數據的維度、方式的相近程度等因素,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就數據獲取提供其他合理化解釋,可以認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采用了突破或繞過小紅書平臺相應限制措施的技術手段。該行為破壞了小紅書平臺用戶授權登錄機制的正常運行和平臺的數據展示規則,加重小紅書平臺的運營負擔與維護成本,有損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行吟公司的合法競爭權益,可能帶來個人信息、數據安全風險,于提升社會福祉無益。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490萬元并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一審宣判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社交電商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結合了社交媒體和電子商務的優勢,通過用戶互動分享促進商品銷售。行吟公司根據正當、合法、必要原則,通過投入大量資金、技術、服務等運營成本,將小紅書平臺內的各種信息收集、存儲、整理、加工為筆記內容數據、電商交易數據、平臺運營數據等數據資源。
行吟公司主張的數據并非單一原始的公開數據,而是規模化的具有商業價值的數據集合,具有超出原始信息內容的增量價值,尤其在“種草”經濟中,規模化的數據集合及數據分析是評估“種草”效果的重要環節,賦能“內容-社交-消費”互為促進的良性商業生態,構成小紅書平臺稀缺性的數據資源。大數據時代,允許個人信息的共享或轉移有利于對個人信息進行深入開發與利用,防止個人信息的壟斷,實現個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但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的適用至少需要滿足以下要件:1.可攜帶權指向的數據是個人數據,如果是無法識別數據主體的數據,不適用可攜帶權。2.個人數據的處理必須是由數據主體主動提出。如果數據處理不是個人同意且主動提出,而是從其他數據控制者處獲取,則不適用可攜帶權。本案中,小紅書平臺收集、存儲用戶行為痕跡信息后,不斷生成、積累并更新的大量數據,已無法直接識別到特定的自然人,并不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個人信息范疇。其次,即使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獲取、使用的部分數據為個人信息數據,但該部分數據的處理并非由個人信息的主體主動提出進行信息數據的轉移,亦非通過小紅書平臺提供的數據轉移途徑,故不適用個人信息的可攜帶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行為破壞了小紅書平臺的授權登錄機制,亦分流了行吟公司本應獲得的部分流量收益和交易機會,構成部分實質性替代,也即妨害、影響了行吟公司基于該商業生態,通過數據資源獲得競爭利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4 推薦理由
本案是系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后,涉“小紅書”社交電商平臺數據權益的網絡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本案結合“種草”經濟中社交電商平臺數據的特點,要點闡述了以數據資源集合主張競爭性權益的審查標準,從數據維度、手段維度、損害維度論證數據搬運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回應了數據權益保護與數據合理利用之間的界限、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的行權主體及程序價值等。本案結合“小紅書”平臺及相應數據集合的影響力、商業價值,二被告爬取數據體量及時長、銷售額等因素最終判決二被告承擔490萬元賠償責任。該案為“互聯網專條”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適用提供可復制的參考,為大數據產業健康發展提供行為指引。
代理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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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瓊飛律師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 創始合伙人
個人介紹:
曾供職于騰訊和阿里法務部,擁有十八年互聯網法律服務經驗。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浙江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數字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聯合國世界絲路論壇國際法律合作委員會專家,杭州數據安全聯盟副監事長。
擔任騰訊、螞蟻、百度、小紅書、小米、美團、TME、虎牙、YY、科大訊飛等數十家頭部網絡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曾代理過一系列重大互聯網案件,代理案件分別多次入選“最高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最高院50件典型案例”以及各級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曾代理或負責的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
騰訊訴奇虎QQ保鏢不正當競爭案(2014最?院??知識產權案件)
淘寶訴載和公司比價插件不正當競爭案(2015最?院50件典型案例)
淘寶訴美景公司大數據不正當競爭案(2018最?院50件典型案例)
杭州刀豆訴微信小程序平臺責任案(2019最?院50件典型案例)
樂動卓越訴阿里云平臺責任案(2019最?院50件典型案例)
騰訊訴聚客通群控數據不正當競爭案(2020最?院??知識產權案件)
百度訴陳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2020重慶??知識產權案件)
觸手訴虎牙主播跳槽不正當競爭案(2020浙江??知識產權案件)
金某訴蘋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2021上海社會影響?案件)
哈拜與文亞輝等順風車平臺責任案(2021第四屆全國百篇優秀裁判?書)
騰訊訴百豪搶紅包不正當競爭案(2022最?院50件典型案例)
騰訊訴愛代公司游戲代練不正當競爭案(2023最高院50件典型案例)
小米與桂林零某公司風險APP治理不正當競爭案(2023最高院50件典型案例)
廣州虎牙訴杭州虎牙商標侵權案
快手訴黑龍江快手小黃車不正當競爭案
杭州微念訴杭州爾西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代理律師簡介
@宋佳凱律師
浙江墾丁(深圳)律師事務所
個人介紹:
浙江大學法學學士,自執業以來,專注于互聯網法律實務工作,側重涉網訴訟、互聯網平臺合規、數據合規、直播電商等領域。
曾代理/參與國內頭部互聯網企業涉網訴訟典型案件,如某頭部平臺訴虛假種草、數據爬取等網絡不正當競爭、某頭部平臺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等。曾參與服務國內頭部互聯網企業的合規專項,如短視頻秀場直播、直播帶貨合規調研、游戲應用上架合規、國企數據安全制度及數據分級分類合規、新能源汽車產品及數據合規、平臺跨境廣告合規等。參與編寫《元宇宙與元規則——元宇宙產業及元規則體系建構藍皮書》和《NFT業務模式與關鍵法律問題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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