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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對一”私發郵件,也能構成商業詆毀?
公司員工向競爭對手客戶的員工發送詆毀郵件,已超越私人間通信范疇,可構成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
商業詆毀通常要求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也即構成一定程度構成擴散。那么,員工與員工之間的“私人郵件”能否構成商業詆毀?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反不正當競爭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的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公司員工向競爭對手客戶的員工發送詆毀郵件,已超越私人間通信范疇,可構成商業詆毀。
案件簡介:
1.某想公司系“某想”系列外貿管理軟件知產權利人,某源公司、某晟公司系“某通天下”系列外貿管理軟件知產權利人。
2.2014年6月26日,某源公司、某晟公司(本案被告)以某想公司(本案原告)構成商業詆毀為由訴至法院。
3.隨后,某源公司、某晟公司將該案《受理案件通知書》《民事起訴狀》上傳網絡社群,在網絡論壇、公司官網發表多篇被訴文章。某晟公司員工施某補還向某造公司(某想公司客戶)員工林某璧發送郵件對比“某想”與“某通天下”軟件,稱“某想的報表是要錢買的,這是綁架客戶”“這幾年全國各地某想用的不好的,換成某通的不是幾年(家)而是上百家了”等。
4.2014年8月13日,某想公司以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某源公司、某晟公司訴至寧波中院。
5.二被告針對被訴郵件辯稱,該郵件屬于私人通信郵件,應受言論自由保護,不構成商業詆毀。
6.寧波中院部分支持某想公司訴訟請求,并指出:被訴郵件并非私人通信,而是代表二被告的職務行為,構成商業詆毀。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高院。
7.2015年7月17日,浙江高院二審以一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改判。但仍認定:被訴郵件構成商業詆毀。二被告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8.2015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再審裁定駁回二被告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某晟公司的員工施某補發送電子郵件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裁判要點:
一、被訴郵件符合商業詆毀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首先,某源公司、某晟公司和某想公司均系研發與銷售外貿管理軟件的同行業經營者,且各方的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寧波市,它們之間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其次,從施某補發送的電子郵件的對象看,雖然其僅是一對一的發送至林某璧,但林某璧系金華市某造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造公司)的員工,而某造公司系某想公司的潛在客戶,也系某源公司、某晟公司的潛在客戶;從施某補發送電子郵件的目的看,其通過對“某通天下軟件”和“某想軟件”的優劣對比,以貶損某想公司的產品及服務的方式,推銷自己公司的產品及服務,以達到擠占市場、擠垮競爭對手的目的;從施某補發送電子郵件的內容看,在該電子郵件中,施某補將某源公司、某晟公司開發的“某通天下軟件”和某想公司開發的“某想軟件”進行了對比,指出“某通天下軟件”在易用性、后臺前置型積木化平臺、遠程性能、海量數據的處理技術、無縫集成EXCEL報表模板技術及研發團隊等六大方面具有優勢,同時還指出:“某想是夏總帶著3、4個徒弟寫代碼”、“這幾年全國各地某想用的不好的,換成某通的不是幾家而是上百家”、“寧波的某飛是某想最早的客戶……老板娘要換我們時,拿了10萬多條數據讓我們做了壓力測試后,感覺速度快,才定下來換成我們的”等。而對該電子郵件的相關內容,某源公司、某晟公司均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第三,施某補系某晟公司的員工,其發送電子郵件的目的是為了推廣“某通天下軟件”,是為了某源公司、某晟公司的商業利益,而非單純的私人通信,該行為應視為某源公司、某晟公司的行為,應由某源公司、某晟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綜上,某源公司、某晟公司以不正當地獲取商業機會、擠垮競爭對手為目的,通過某晟公司的員工向某想公司的潛在客戶發送電子郵件,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了某想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了對某想公司的商業詆毀。某源公司、某晟公司再審主張該電子郵件內容不具有真實性,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其實際發送的郵件與某想公司提供的郵件內容有何不同,且該郵件內容與附件內容能相互印證,故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訴郵件超越私人間通信范疇,構成一定程度擴散。
最高法院認為,某源公司、某晟公司再審主張通信人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郵件內容并未擴散,不構成商業詆毀。本院認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但其享有權利的同時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如前所述,從施某補發送電子郵件的目的和對象及該電子郵件的內容看,施某補并不是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自己公司的產品及服務,或者客觀地評價有關產品及服務,而是采用將競爭對手的產品及服務與自己公司的產品及服務進行優劣對比的方式,且該優劣事實并無相關證據佐證,貶損競爭對手的產品及服務,推銷自己公司的產品及服務,不正當地獲取競爭優勢,達到擠占市場、擠垮競爭對手的目的。因此,該行為具有不正當性。且該電子郵件系發送至潛在客戶的員工,并不僅僅是私人間的通信,構成了一定程度的擴散,故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亦不成立。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被訴郵件構成商業詆毀,再審裁定駁回某源公司、某晟公司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某源公司、某晟公司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3340號]
實戰指南:
一、經營者超越商業言論自由行使邊界的,可構成商業詆毀。正當的商業言論自由受限于客觀真實、公允中立、誠實信用原則,若經營者突破該等邊界,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則可能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參見延伸閱讀案例1-3)。此外,即便是員工之間的“私人”通信,若接收方系競爭對手客戶,且內容涉及不當貶損,具有損害競爭對手商譽風險的,該行為已事實上突破單純的“私人間意見交換”邊界,屬于員工實施職務行為,對外“擴散”商業詆毀言論。這類情形下,需從通信內容、對象、擴散范圍等方面綜合判斷行為性質是否屬于侵權。
二、經營者審慎對待“言論自由”,勿以“自由評價”之名行“商業詆毀”之實。言論自由與商業詆毀的邊界,本質上是商事主體合法權益保護與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維護之間的平衡。經營者可基于事實情況,對商業事務發表積極或消極意見,但無權傳播虛假/誤導信息,貶損他人商譽。另需強調,本案將員工與員工間的郵件界定為構成“一定程度的擴散”,這意味著此類商業詆毀類案件中,“私人間通信”未必能構成有效抗辯。為避免觸及不正當競爭法律紅線,建議經營者明確禁止員工以公司名義或為公司商業利益,向競爭對手的客戶或其(潛在)客戶發送包含貶損、不實對比信息的郵件。這類禁止事項,可通過內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專項培訓等予以明確。
法律規定:
1.《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商業言論自由以客觀真實、公允中立、誠實信用為原則,經營者超越權利行使邊界的,可構成商業詆毀。
案例1:《南京某瑞泰格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某森特種閥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江蘇高院(2024)蘇民申11489號]
江蘇高院認為,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具有競爭自由和言論自由,有權利評價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服務或經營活動,但這一評論自由必須以客觀真實、公允中立、誠實信用為原則,一旦作出的不當言論突破法律界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則應受法律規制。為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依據上述規定,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包括如下構成要件:當事人之間具有競爭關系;行為人具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相對人商譽的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
案例2:《某某公司1與某某公司2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上海知產法院(2023)滬73民終1208號]
上海知產法院認為,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享有正當的商業言論自由,對任何商業事務都具有發表積極或消極意見的權利,但不應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某某公司1當然可以出于向用戶解釋不兼容原因的目的而進行說明,但說明的內容應當客觀,并且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
案例3:《黃某、胡某與某某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百貨(英山)工作室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武漢中院(2024)鄂01知民終205號]
武漢中院認為,首先,我國公民依法有言論自由,經營者的商業言論在此之列,對于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的規制與商業言論自由之間可能存在的沖突,應注意平衡保護權利和維護公平自由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以商品或服務以外的力量獲取競爭優勢及更多的交易機會,破壞他人基于自身商品或服務建立的優勢競爭地位,使得消費者無法獲得最優的商品和服務,市場資源無法得到有效配置,最終損害市場的整體效率和秩序。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正是在于保障市場競爭是由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本身力量所推動。換言之,雖然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具有言論自由和競爭自由,但應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不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為限。商業言論具有表意性,除了簡單的事實陳述,往往包含經營者對有關事物的認知和評價。經營者當然有權利評價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服務或經營活動,但這一評論自由必須以客觀真實、公允中立、誠實信用為原則。即使經營者傳播的信息并非完全虛假,但若以引人誤解的方式表述,使得消費者產生認知偏差而削弱其購買競爭對手商品或服務的意愿,在競爭法上仍應予以負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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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李營營律師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與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勝訴率高、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在商業詆毀相關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團隊通過精準取證、策略化訴訟方案制定,成功為眾多企業遏制惡意競爭行為、修復商業信譽,取得了顯著的法律效果與商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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