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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志遠系臺灣商人,1993年赴大陸考察時結識沈雪梅。1994年,雙方確立戀愛關系,此后二十余年保持親密往來。林志遠離婚后,多次向沈雪梅表達結婚意愿。
2004年,為穩定甲公司在京經營場所并改善共同居住條件,林志遠決定購買一號房屋。因當時臺胞購房受限,且為給沈雪梅“安全感”,雙方商定:由沈雪梅作為購房人簽約,房款全部由林志遠承擔。
購房首付款及后續15年按揭貸款,均從林志遠交由沈雪梅保管的銀行卡中支出。房屋交付后,產權證由林志遠持有,長期作為甲公司辦公場所及二人在京居所。
2014年,雙方感情破裂分手。沈雪梅拒絕承認林志遠出資事實,稱房屋系其個人財產。
林志遠遂起訴,請求確認對一號房屋享有50%所有權。
此前,林志遠曾以“借名買房”為由起訴要求房屋歸其一人所有,但被法院駁回。本次訴訟調整策略,主張雙方基于長期共同生活目的,構成事實上的共有關系。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一號房屋為林志遠與沈雪梅共同共有(即各占50%權益);
? 駁回林志遠其他訴訟請求。
注:雖未明確“按份共有”,但“共同共有”在分割時通常按等額處理,實質支持了林志遠的核心訴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本案關鍵在于是否存在共同購房的合意及出資事實。
經查:
雙方存在長達20年的穩定戀愛關系,且有談婚論嫁、回臺祭祖等行為,具備以結婚為目的共同生活的基礎;
購房前后,林志遠向沈雪梅賬戶累計轉賬數百萬元,遠超購房所需;
房屋產權證長期由林志遠保管,且一直用于其公司經營;
關鍵錄音證據顯示,沈雪梅承認:“買房是為了給我安全感”——若為個人購房,何需對方給予“安全感”?
沈雪梅稱系“合作經營”,但無合伙協議、無利潤分配約定,難以成立。
法院認為:
“在缺乏書面協議的情況下,長期親密關系+大額資金混同+房屋實際使用+錄音自認,足以推定雙方存在共同購房的真實意思。
雖無法精確核算各自出資比例,但林志遠自認等額共有,符合公平原則。”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特殊身份關系下“無協議共有”成功確權的典范,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策略調整至關重要:首次以“借名買房”起訴失敗,第二次轉為“共同共有”獲支持——法律關系定性決定成敗;
長期資金混同可補強合意:即使無直接購房轉賬備注,多年大額流水仍可佐證經濟共同體;
產權證由誰保管很重要:登記雖在一方名下,但原件由出資人持有,可削弱登記公示效力。
? 建議:
涉及親密關系購房,盡量避免僅登一方名;
若必須代持,保留產權證、還款記錄、溝通證據;
借名買房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房產、同居析產、親密關系購房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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