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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9年,周立明承接了甲公司開發的某小區部分工程,甲公司以多套房屋抵償工程款,其中就包括一號房屋。
因個人貸款受限,周立明便與外甥吳浩簽訂《協議書》,約定:
“吳浩‘購買’一號房屋,總價68萬余元,首付14萬由周立明墊付,貸款54萬以吳浩名義申請;吳浩須在10個月內還清首付款及已發生的月供,否則周立明有權收回房屋,吳浩必須配合過戶。”
協議簽訂后,吳浩從未支付任何款項。
房屋貸款由周立明按月償還,交房后也一直由周立明實際控制使用。
2012年,房屋登記在吳浩名下。
2019年,周立明因家庭關系破裂,要求吳浩配合過戶遭拒,遂起訴確認借名買房關系,并請求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吳浩則反訴稱:
“房子是舅舅用來抵我工資和墊付材料款的,貸款是我還的,現在房子是我的,他得搬走!”
更值得注意的是,吳浩在收到法院傳票后,突然一次性結清全部剩余貸款42萬余元,試圖強化“所有權人”身份。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吳浩于判決生效15日內,協助周立明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周立明名下;
二、駁回周立明關于“確認借名買房關系成立”的請求;
三、駁回吳浩全部反訴請求。
這意味著:房子最終歸實際出資并履約的周立明所有,吳浩不僅拿不到房,還得配合過戶。
三、法院說理要點
《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
協議明確設定了“10個月內付款,否則收回房屋”的條件,吳浩自認未付款,構成根本違約。
吳浩主張“抵債”但證據不足,且說法自相矛盾。
一會兒說是抵工資,一會兒又說周立明還貸是付“租金”,邏輯混亂,亦無書面憑證支持。
房屋由周立明長期實際控制,符合真實權利狀態。
從交房至今十余年,吳浩從未居住或管理,反而在訴訟中突擊還貸,行為不合常理。
雖不構成典型“借名買房”,但協議賦予周立明收回權。
法院認為,本案本質是附條件的房屋歸屬協議,條件未成就,房屋應回歸出資人。
突擊結清貸款不影響實體權利歸屬。
吳浩在訴訟中一次性還款,不能改變其長期未履約的事實,亦不構成對房屋的合法取得。
綜上,周立明依據協議主張收回房屋,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四、律師提示
本案警示:親屬間“幫忙代持”房產,若無明確約定或對方違約,極易引發糾紛。
尤其注意:
“借名”未必需要叫“借名協議”,只要協議實質體現“出資+控制+過戶條件”,法院可依約定裁判;
對方長期不付款、不居住,卻在訴訟中突擊還貸,往往被認定為惡意阻撓;
即使房產證寫他人名字,實際控制+履約記錄仍是確權關鍵;
不要輕信“口頭抵債”,工資、材料款應單獨結算,避免與房產混同。
對類似安排,務必做到:書面協議 + 資金留痕 + 實際占有,三者缺一,風險倍增。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借名買房及親屬間房產糾紛十余年,成功處理數百起類似案件,可為您提供精準應對策略。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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