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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建國、張秀英系夫妻,其子王磊與李婷于2009年結婚。因王建國夫婦不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而李婷具有通州區戶籍,2015年,二人決定以王磊、李婷名義購買一套商品房。
2015年3月,王磊、李婷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位于通州區的一號房屋,總價204萬余元。全部房款及相關費用均由王建國、張秀英支付,包括:
購房款2041952元
團購信息費60000元(向乙公司支付)
契稅30629.28元
公共維修基金18296元
2016年12月,王磊與李婷經法院調解離婚,未對一號房屋進行分割,僅約定若無法支付46萬元補償款,則出售該房。
2019年,李婷起訴甲公司及王磊,要求辦理產權登記。法院在A號判決中查明:房屋實際出資人為王建國、張秀英,但因合同相對性,仍判令將房屋登記至王磊、李婷名下。
2020年,李婷又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起訴王磊,B號判決認定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判歸王磊所有,由其支付李婷200萬元折價款。
此后,王建國、張秀英提出執行異議,被C號裁定駁回。無奈之下,二人起訴王磊、李婷,要求返還全部出資款及利息。
王磊認可款項為借款,同意償還;李婷則主張系婚內贈與,拒絕返還。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王磊、李婷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共同返還王建國、張秀英以下款項:
購房款 2,041,952 元
團購信息費 60,000 元
公共維修基金 18,296 元
契稅 30,629.28 元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父母出資性質是贈與還是借款。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09條,贈與事實的證明標準高于一般民事事實,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本案中:
李婷雖主張系贈與,但未提供任何書面贈與協議或明確表示;
王磊始終否認贈與,認可為借款;
在離婚調解中,李婷僅主張46萬元補償,未提及房屋系受贈所得,與其“贈與”主張矛盾;
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父母資助購房屬常見現象,但不能推定為無償贈與。
法院強調:子女成年后,父母無繼續供養義務。大額出資若無明確贈與意思,應視為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責任。
因此,王建國、張秀英的出資應認定為借款,由王磊、李婷作為房屋共有人共同償還。
四、律師提示
本案確立了一個重要規則:“父母出資≠自動贈與”。
許多家庭誤以為“錢給了孩子就是他們的”,但司法實踐已明確:
贈與需明示,沉默或默認不構成贈與;
大額出資天然具有借貸屬性,尤其在子女已成年、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情況下;
即使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也不影響父母主張債權。
?? 但需注意:
若父母曾口頭或書面表示“給你們買房”“不用還”,或長期未主張權利,可能被推定為贈與。
? 建議:
父母出資時,可簽署簡單《借款協議》或保留聊天記錄;
若暫不便明確性質,至少保留完整付款憑證;
子女婚姻出現風險時,盡快通過法律程序固定債權。
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父母出資、借名購房、離婚房產分割等復雜家事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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