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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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訴訟案件中,因訴訟主體數量多、權利義務關系復雜,常出現部分當事人對生效裁判不服,單獨申請檢察監督的情況。
那么,共同訴訟中部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對其他人有約束力嗎?
在共同訴訟中,部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一般情況下對其他當事人沒有直接約束力,但可能產生間接影響。周軍律師結合實務經驗,具體分析如下:
一、必要共同訴訟:關乎共同利益的監督結果,約束力及于全體當事人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比如多人共同繼承遺產糾紛、共同共有財產分割糾紛等,這類案件中所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緊密綁定,不可分割。
若部分必要共同訴訟人申請檢察監督,監督程序及結果對其他當事人的約束力需分情形認定。
一方面,申請行為本身不強制約束他人。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相關精神,檢察監督申請權屬于當事人個體的救濟權利,部分當事人申請監督時,其他未申請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參與,檢察機關初期僅針對申請人的訴求開展審查,不會強制追加其他當事人參與監督程序。
另一方面,若監督結果觸及共同權利義務,約束力則覆蓋全體。例如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原審裁判對共同遺產的權屬認定存在錯誤,進而提出抗訴引發再審。再審法院審理時,需圍繞涉案遺產這一共同訴訟標的作出統一裁判,此時無論其他繼承人是否申請監督,再審改判結果都會直接改變其原本享有的遺產份額,該監督衍生的裁判效力必然及于所有必要共同訴訟人。
同理,若檢察機關針對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審判程序違法問題提出檢察建議,法院糾正該違法行為后,重新作出的裁判也會對全體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重新界定。
二、普通共同訴訟:監督結果原則上僅約束申請人,與其他當事人無涉
普通共同訴訟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且當事人同意的訴訟。此類案件中部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對其他當事人幾乎無約束力。
從監督程序來看,檢察機關審查的核心是申請人的個案訴求,審查范圍僅圍繞申請人與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爭議展開,不會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的糾紛。
從監督結果來看,即便檢察機關基于審查結果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其效力也僅局限于申請人的案件。
只有在極特殊情況下,如監督中發現的違法情形影響到普通共同訴訟的整體審理規則,且法院主動啟動再審糾正該規則適用問題時,才可能間接影響其他當事人。
周軍律師提醒,其他當事人若發現同案有人申請檢察監督,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需主動關注監督進程,避免自身權益被動變更。如遇問題,建議遇到相關問題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清晰界定自身權利邊界,確保權益不受不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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