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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0年4月21日,鄭文濤因家庭原因不便以自己名義購房,遂與朋友黃麗娟簽訂《借名買房協議》,明確約定:
“鄭文濤委托黃麗娟以其名義購買一號房屋(門頭溝區某商辦項目),首付款及貸款均由鄭文濤承擔,房屋所有權歸鄭文濤所有,黃麗娟不得擅自出售或抵押,未來需無條件配合過戶。”
次日,黃麗娟與乙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總價86萬余元,面積46.47㎡,規劃用途為商業辦公)。2011年,黃麗娟以自己名義向丙銀行貸款43萬元,但貸款銀行卡由鄭文濤持有并還款,2021年貸款已全部結清。
房屋交付后:
鄭文濤簽署驗房單、繳納契稅、維修基金、物業費;
房產證原件一直由鄭文濤保管;
房屋長期由鄭文濤實際控制使用。
2021–2022年,雙方曾因貸款賬戶余額歸屬發生糾紛,訴至江蘇南通法院。在A號、B號判決中,黃麗娟當庭承認:“原告確實以我名義買了房子,卡在他手里,我沒動過錢。”法院據此認定借名買房事實成立,并判令黃麗娟返還賬戶資金。
2024年1月,鄭文濤擬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新設的宏遠公司名下(該公司具備北京商辦類購房資格),并向黃麗娟發送《過戶通知書》。黃麗娟雖口頭同意,但遲遲未配合辦理手續。
鄭文濤遂起訴,請求:
確認2010年《協議》有效;
判令黃麗娟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宏遠公司名下;
由黃麗娟承擔保全費、保險費等。
黃麗娟答辯稱:同意過戶,但不愿承擔訴訟相關費用。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鄭文濤與黃麗娟于2010年4月21日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有效;
? 黃麗娟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宏遠公司名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書面借名協議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協議系雙方自愿簽署,內容清晰,且房屋性質為商品房(非經適房、央產房),不涉及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合法有效。
借名事實已被生效判決確認
江蘇兩級法院在A號、B號判決中已查明并認定借名買房關系,黃麗娟本人亦當庭自認,構成免證事實。
長期實際控制強化借名合意
鄭文濤支付全部房款、持有房產證、繳納各項費用、實際占有使用長達14年,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排除“借貸”“贈與”等其他可能。
過戶至公司名下合法可行
宏遠公司具備北京市對商業辦公類項目的購房資格,且自愿接受過戶,不違反限購政策,法院予以支持。
配合過戶是合同義務,必須履行
協議明確約定“乙方需配合甲方辦理過戶”,黃麗娟拒不履行構成違約,法院可強制其協助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律師提示(借名買房律師 · 靳雙權律師)
借名買房糾紛中,書面協議+實際履行證據是確權的關鍵。
商辦類房產因不限購,協議被認定有效的可能性較高。
過戶至公司名下需確保受讓主體具備購房資格,否則無法登記。
名義人拒不配合過戶的,可起訴要求強制履行合同義務。
此類案件事實復雜、證據要求高,建議盡早由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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