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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1年,林雅婷因不具備在京購房資格,與好友陳志遠達成口頭協議,約定:
以陳志遠名義購買一號房屋,房款由林雅婷支付,產權歸其所有,待具備購房資格后過戶。
同年,陳志遠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總價34萬余元,首付7萬余元,貸款27萬元。合同由林雅婷代簽,房屋登記在陳志遠名下。
林雅婷稱:首付款及前期貸款均由其現金存入陳志遠賬戶償還,并長期居住、出租該房屋至2008年。2013年,其與前夫黃文濤離婚時,協議約定一號房屋歸其個人所有。
2023年,林雅婷取得北京購房資格后,起訴要求:
確認雙方借名買房合同有效;
判令一號房屋歸其所有;
陳志遠協助辦理過戶。
陳志遠堅決否認存在借名約定,稱:
房屋系自己出資購買;
因朋友關系,曾允許林雅婷居住并代繳部分費用;
2010年已一次性結清全部貸款,林雅婷對此不知情。
林雅婷提交了物業費票據、水電燃氣卡、記事本及前夫黃文濤的證言,但無書面借名協議,亦無直接轉賬憑證證明房款來源。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林雅婷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雖主張出資并代辦事宜,但未能證明雙方存在借名登記的明確合意,且長期未占有使用房屋,證據不足以支持其確權及過戶主張。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買房需證明“雙方合意”+“實際出資”+“占有使用”
僅有出資或代辦行為,不能當然推定存在借名關系。
口頭約定難以采信,尤其時隔多年無佐證
雙方對購房原因、付款方式說法矛盾,原告所稱“現金存款”無法與銀行流水對應,關鍵的2010年提前還貸(21萬余元)亦非其操作。
長期脫離占有削弱權利主張
林雅婷自2008年搬離后,十余年未實際控制或使用房屋,不符合借名人通常的占有狀態。
證人證言效力有限
前夫黃文濤雖出庭作證,但與其有利害關系,且所述“委托購房”無其他證據印證,不足以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舉證責任未完成
原告作為主張借名關系成立的一方,未能達到“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應承擔敗訴后果。
四、律師提示(借名買房律師 · 靳雙權律師)
口頭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尤其在無書面協議、無清晰出資流水的情況下,幾乎無法勝訴。
長期不占有房屋將嚴重削弱“實際權利人”主張,法院更傾向保護登記權利人。
現金交易難舉證,大額房款務必通過銀行轉賬并備注用途。
借名買房應在政策允許時及時過戶,拖延越久,證據滅失、關系變化風險越大。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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