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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中原保時捷中心
1月7日,“鄭州中原保時捷中心閉店”事件當事車主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付過全款取走車,但未拿到關單,保時捷中國短信答復車主稱,“目前關單作為經銷商向銀行申請批量授信采購車輛的質押物,尚未完成解押”。
所謂關單,即貨物進口證明書,海關在貨物完成進口報關手續后,根據相關規定出具的一種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僅供向公安機關辦理牌照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
而涉事銀行客服致電車主稱,目前,關單現在第三方監管機構處。
對此,北京中銀(鄭州)律師事務所羅曉丹律師指出,關單等隨車手續本身不具有交換價值和商品流通性,不能單獨成為質押或抵押財產。若車輛為質押財產,金融機構僅監管車輛相關證件不發生質權效力;若車輛為抵押財產,一般情況下,進口報關的車輛尚未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若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銀行:關單目前在第三方監管機構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有車主稱,付款提車時,銷售解釋,車款需先交到集團,集團轉給銀行,銀行確認并解押后,銀行派駐門店的工作人員才會將關單給門店。銷售承諾次日把關單寄過來,不料卻等來“閉店”消息。
1月6日,一車主提供的錄音顯示,保時捷中國客服稱,從后臺查詢到,其所購車輛關單已經完成海關核發并寄出,2025年12月12日已經寄到經銷門店。沒有收到,很可能是因為目前關單作為經銷商向銀行申請批量授信采購車輛的質押物,尚未完成解押收回手續。
此前(1月5日),多名車主收到保時捷中國的短信通知,稱若涉及新車單證無法交付或定金相關事宜,保時捷中國正積極與涉事方及授信銀行溝通協商,致力于探討及推動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
1月7日,前述車主告訴澎湃新聞,他從看過涉事銀行與經銷商授信協議的人士處獲悉,協議寫的是抵押一百多輛車,但未明確具體車架號。該車主強調,雖然新車可以進行抵押,但因未上牌,無法進行抵押登記。其稱,作為消費者,自己不清楚車輛被抵押,如果清楚就不會買了。
另一車主告訴澎湃新聞,因其曾向金融監管部門投訴涉事銀行,1月7日15時,涉事銀行客服回電稱,目前,涉事關單不在銀行這里,在第三方監管機構那里。該車主追問第三方監管機構是哪一家,涉事銀行告知要查一下。此外,涉事銀行客服強調,經銷商是用車輛進行抵押的。
前述兩名車主稱,經向車管部門查詢,他們手里的車未做過抵押登記。像他們這種情況的車主有17名左右,其中大部分是全款,只有少數幾名是分期貸款,但已走完貸款手續,經銷商也已收到全款。目前,多名車主的臨時號牌已經過期,因為沒有關單,無法上牌和上路。
澎湃新聞多次致電經銷商所屬東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實控人,未接通。
律師:動產抵押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多名車主提供的關單顯示,關單左下角明確提示“此證明僅供向公安機關辦理車輛牌照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指出,抵押或質押是為了變現,如果經銷商欠銀行貸款到期不還,銀行把抵押或質押的這個財產拍賣、變賣,優先受償。然而,無論汽車的關單還是合格證,都不具有物權效力。因為它們沒有獨立財產價值,也不能單獨轉讓,它們是依附于特定車輛的。所以,如果是抵押或質押關單等隨車手續,實際上不符合《民法典》相關物權規定,其抵押或質押的優先受償權,也不可能實現。
李斌表示,經銷商沒有交付隨車必備手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車的同時要求退款。不過,目前的情況,經銷商很可能沒有錢退給消費者。對此,消費者一方面可以向消協投訴,請消協介入進行多方調解。另一方面,可以向金融監管部門投訴銀行信貸審批環節存在漏洞,以此要求銀行提供關單等手續,去辦理正常上牌。至于銀行和經銷商之間的糾紛,銀行可以去起訴或仲裁。
北京中銀(鄭州)律師事務所羅曉丹律師表示,車輛屬于特殊動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車輛交付即消費者提車后已享有車輛所有權。消費者有權基于《買賣合同》,要求出賣方履行交付貨物進口證明書(關單)、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商檢單)、車輛一致性證書等并協助辦理上牌手續的附隨義務。消費者也有權基于物權保護要求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返還占有的車輛有關證書。
羅曉丹律師認為,金融機構僅監管車輛相關證件不發生質權效力。關單、商檢單等隨車手續本身不具有交換價值和商品流通性,因此不能單獨成為質押或抵押財產。
羅曉丹律師表示,如金融機構主張以車輛相關證書指向的貨物(車輛)為質押物,需進一步落實監管機構是否實際占有車輛。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動產質權的設立須以出質財產被債權人占有為主要法律特征。車輛已經向消費者交付或存放于展廳、倉房,即監管機構并未實際占有車輛,此時金融機構的質權不能成立。
羅曉丹律師指出,如金融機構主張以車輛相關證書指向的貨物(車輛)為抵押物,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動產抵押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書(關單)明確記載“此證明僅供向公安機關辦理車輛牌照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一般情況下,進口報關的車輛尚未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無法辦理抵押登記,銀行工作人員所稱的“抵押”,不能對抗消費者物權期待權。基于此,金融機構的融資性債權并不優先于消費者購車產生的合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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