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入職后被多家關聯公司混同用工,那么被拖欠的勞動報酬誰來承擔?面對復雜的混同用工關系,武江法院穿透式審查案件事實、厘清法律關系,為勞動者權益筑牢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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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朱某入職甲快遞公司,同年2月被安排至某物流公司擔任站長。2025年4月,朱某了提交《離職申請》,經物流公司審批同意,同時抄送給甲快遞公司、乙快遞公司查閱審批。之后,朱某就確認勞動關系等事項申請勞動仲裁。市勞動人事仲裁爭議院作出裁決:確認物流公司與朱某于2024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及其應向朱某支付基本工資、提成工資等4萬余元。朱某與物流公司均不服該裁決,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物流公司以朱某系甲快遞公司、乙快遞公司的員工為由,向法院申請追加兩公司作為被告參與該案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流公司、甲快遞公司、乙快遞公司之間構成關聯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但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因素來考量,應當認定朱某與甲快遞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系。首先,三家公司的設立地址相近,經營范圍均為貨物運輸或者快遞業務,從事的業務存在緊密關聯。甲、乙兩家快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關系,三家公司的高管及股東存在高度重合,且股東之間存在親屬關系。其次,三家公司的工作人員均在物流公司的釘釘平臺進行管理,物流公司的組織架構中也涉及甲、乙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其中朱某的多份工作請示、休假申請、費用報銷均是由甲、乙快遞公司的管理人員進行審批同意或者予以抄送的,特別是朱某的離職申請還經過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員審批同意。再者,朱某作為甲快遞公司的儲備干部入職后,先是在各個站點進行培訓學習,后由甲快遞公司安排至A站點擔任站長,雙方簽訂了《某分部經營規劃》,負責站點的全面管理工作。最后,站點的設備維修、快遞員變動及其工作情況、個人請假等日常管理事項,也是由朱某通過釘釘平臺進行請示、報告,后續站點由案外人承包后,甲快遞公司則安排朱某前往另一站點繼續擔任站長。以上事實足以證實朱某與甲快遞公司在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方面存在緊密聯系,且具有勞動關系的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性。法院依法判決朱某與甲快遞公司于2024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甲快遞公司需向朱某支付基本工資及提成工資近5萬元,物流公司、乙快遞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實踐中,部分用工主體通過關聯公司混同用工、簽訂承包協議等方式規避勞動合同簽訂義務,模糊用工主體身份,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時維權困難。本案既明確了核心用工主體的勞動關系責任,又判令其他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有效破解了混同用工下勞動者維權的主體識別困境。在此提醒廣大用工單位,合法規范用工是法定義務,試圖通過混同用工規避責任的行為無法得到法律支持;也提醒勞動者,入職時應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遭遇混同用工,需注意收集工作審批記錄、薪酬支付憑證、管理平臺記錄等證據,以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字:謝祥軍 凌嘉華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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