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要】
2022年,李某經他人介紹參與一個項目投資,向朱某的交通銀行賬戶轉入一萬六千二百一十七元。轉賬后項目沒有任何反饋,李某向上海警方報案。經偵查,朱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仍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并從中獲利,被天津法院判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刑事判決后,公安機關多次協調朱某退賠,但朱某沒有退賠意愿。李某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法院最終判決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全額賠償李某的損失。這個案件揭示了一個重要問題:提供銀行卡幫助犯罪,不僅要坐牢,還要賠錢。
01 一個項目的機會
2022年初,李某的朋友找到她,說有個不錯的項目投資機會。
"這個項目是做什么的?"李某問。
"具體的我也不太清楚,但介紹人說收益不錯,風險可控。"朋友說,"我已經投了一些,你要不要也試試?"
李某有些猶豫。她手里有些閑錢,一直想找投資渠道,但對這種不太了解的項目,心里沒底。
"你放心,介紹人是我認識很久的朋友,很靠譜。"朋友繼續勸說,"而且投資金額不大,就當試試水。"
在朋友的勸說下,李某決定投入一萬六千多元試試。反正金額不大,就算虧了也不會傷筋動骨。
她聯系了介紹人,對方給她發來了項目資料和投資流程。
資料看起來很正式,有項目介紹、收益預測、風險提示等內容。投資流程也很簡單:向指定賬戶轉賬,然后等待項目啟動,按期獲得收益。
"這個項目什么時候能看到收益?"李某問。
"大概三到六個月。"介紹人說,"項目啟動需要時間,但一旦運作起來,收益會很穩定。"
李某看著那些誘人的數據,心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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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轉賬與等待
介紹人給李某發來了收款賬戶信息:戶名朱某,開戶行交通銀行,卡號XXX。
"為什么是個人賬戶?"李某問。
"項目方為了方便管理,統一使用這個賬戶歸集資金。"介紹人解釋,"很多投資人都是轉到這個賬戶的。"
李某沒有多想。既然朋友都投了,這個賬戶應該沒問題。
她打開手機銀行,向朱某的賬戶轉入了一萬六千二百一十七元。
轉賬完成后,介紹人發來確認信息:"收到您的投資款,我們會盡快為您安排項目份額。請保持手機暢通,我們會及時通知您項目進展。"
接下來的日子,李某時不時就問問朋友,項目有沒有進展。
"還在準備中。"朋友總是這樣回答,"這種項目需要時間,要耐心等待。"
李某也確實有耐心。畢竟投資不是炒股,不可能今天投錢明天就見收益。
三個月過去了,沒有任何消息。六個月過去了,還是沒有消息。
李某開始著急了。她再次聯系介紹人,這次對方的微信顯示"對方已開啟朋友驗證"。
打電話過去,關機。發短信,不回。
李某找到朋友:"那個介紹人怎么聯系不上了?"
朋友也很驚訝:"我也聯系不上他了。該不會是出事了吧?"
兩人都意識到,可能被騙了。
03 報案的無奈
2022年11月12日,李某來到上海市浦東分局三林公安處報案。
"我參與了一個項目投資,轉了一萬六千多元,現在聯系不上對方了。"她向民警講述了整個經過。
民警仔細詢問了案件細節,查看了轉賬記錄和項目資料。
"這很可能是詐騙,我們立案偵查。"民警說。
李某心里終于踏實了一些。至少公安機關接受立案了,總比什么都做不了強。
公安機關開始偵查,通過技術手段追蹤資金流向。經過幾個月的工作,他們鎖定了涉案的一級卡主——朱某。
原來,朱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仍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并從中獲利。李某轉入的一萬六千多元,正是通過朱某的賬戶被轉移走的。
朱某被抓獲后,案件被移送到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審理。
04 刑事判決
2023年1月3日,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判決書認定:朱某明知他人系使用其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將其本人的交通銀行卡提供給他人接收轉移違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法院判決:朱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個月(具體刑期判決書有記載),并處罰金。
判決書還特別提到:李某匯入的一萬六千二百一十七元款項,屬于朱某提供的銀行卡涉案流水范圍。
看到這個判決,李某既欣慰又失望。欣慰的是,法律懲罰了幫助犯罪的人;失望的是,自己的錢還是沒有追回來。
她問民警:"朱某被判刑了,我的錢能退回來嗎?"
"刑事判決是刑事責任,民事賠償是民事責任,這是兩回事。"民警解釋,"我們會協調朱某進行退賠,但如果他不愿意,我們也沒有強制力。"
果然,公安機關多次協調朱某退賠,但朱某就是不愿意。
"我自己也是被騙的,憑什么要我賠錢?"朱某這樣辯解。
05 民事訴訟之路
2025年3月5日,上海市浦東分局三林公安處向李某出具了《民事訴訟建議書》。
建議書中寫道:"經工作查明,涉詐一級卡主朱某,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人,已被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刑事拘留。我公安機關多次協調上述一級卡主對你進行資金返還退賠,但其無退賠意愿。因公安機關對民事經濟賠償行為無法定強制力,無法強制要求卡主賠償你方被騙款項,現建議你方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追償經濟損失。"
這意味著,通過刑事程序追回損失的希望破滅了。李某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維權。
李某咨詢了律師。律師說:"雖然朱某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但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規定,他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你可以起訴他,要求賠償損失。"
"他不是說自己也是被騙的嗎?"李某問。
"即使他是被騙的,但他明知銀行卡會被用于犯罪還提供給別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律師解釋,"而且從判決書看,他是從中獲利的,更說明他有主觀故意。"
李某決定起訴。
2025年4月,李某向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某賠償財產損失一萬六千二百一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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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庭審的對峙
開庭那天,李某帶著厚厚一沓證據材料來到法庭。
朱某也來了。他看起來很憔悴,顯然這段時間的經歷讓他身心俱疲。
"原告,請陳述你的訴訟請求。"法官說。
李某站起來,聲音有些顫抖:"我要求被告朱某賠償我的投資損失一萬六千二百一十七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被告,你有什么要說的?"
朱某也站起來:"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我自己也是受害者,我也是被騙了才把銀行卡給別人的。那些錢不是我拿的,是詐騙分子拿的,為什么要我賠?"
"你有沒有把銀行卡給別人?"法官問。
"有,但我不知道會被用來詐騙。"朱某說。
"天津法院的判決書上寫著,你明知他人使用你的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法官指出。
"那是因為......我當時確實知道可能有問題,但我以為只是走走賬,沒想到是詐騙。"朱某說話有些語無倫次。
法官讓雙方出示證據。
李某提交了轉賬記錄、報案材料、公安機關的立案文書、天津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的民事訴訟建議書等一系列證據。
這些證據清楚地證明了:李某被詐騙,向朱某賬戶轉入一萬六千多元;朱某提供銀行卡幫助轉移犯罪所得,被判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安機關建議李某通過民事訴訟追償。
朱某拿不出什么有力的證據。他只是反復強調自己也是受害者,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07 法院的判決
幾天后,法院作出了判決。
判決書這樣寫道:"被告朱某系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并從中獲利的違法犯罪人員,其行為造成原告李某經濟損失,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以外,應當就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明知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提供本人銀行卡幫助他人進行轉賬并從中獲利,造成原告經濟損失,被告對此存在過錯,應當與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朱某賠償李某經濟損失一萬六千二百一十七元。
對于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法院認為法律依據不足,沒有支持。
拿到判決書的那一刻,李某長長地松了一口氣。雖然沒有支持利息,但至少本金能追回來了。
朱某則很不服氣。他想上訴,但律師告訴他,上訴的希望不大。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幫助犯罪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律師說,"你已經被判刑了,現在還要賠錢,這是你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
朱某這才明白,自己為了一點好處費出借銀行卡,付出的代價是多么慘重。
08 執行的波折
判決生效后,朱某并沒有主動履行賠償義務。
李某只能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聯系朱某,要求他履行賠償義務。朱某說:"我剛從監獄出來,沒有錢,怎么賠?"
"你可以分期支付,但必須履行。"執行法官說,"否則我們會采取強制措施。"
朱某還是拖著不給。
法院查詢了朱某的財產狀況,發現他名下確實沒有多少可供執行的財產。但這不能成為他不履行義務的理由。
法院將朱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他的高消費。朱某這才感到壓力,開始想辦法籌錢。
他向家里人借了一些,又從朋友那里湊了一些,終于在2025年年底前,分幾次把一萬六千多元賠償款付給了李某。
李某拿到錢的時候,已經是2025年12月了。從2022年11月報案,到最終拿到賠償款,整整三年多的時間。
這三年,她經歷了報案、等待、訴訟、執行等一系列程序。雖然最終追回了本金,但時間成本和精神壓力,是金錢無法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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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幫信罪的代價
朱某的遭遇,讓很多人開始重新認識"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這個罪名。
這個罪名聽起來很陌生,但實際上近年來越來越常見。
根據《刑法》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就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提供銀行卡用于支付結算,就屬于這種"幫助"。
很多人可能覺得,我只是出借或出售銀行卡,又沒有直接參與詐騙,能有多大事?
但法律不這么認為。法律認為,你提供銀行卡的行為,為犯罪提供了幫助,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且,這個罪名的處罰并不輕。根據情節輕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朱某就是一個典型案例。他因為出借銀行卡,被判處刑罰,還要繳納罰金。
但這還不是全部。判決生效后,他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萬六千多元的賠償款,對于剛從監獄出來的朱某來說,是一筆巨款。他為此四處借錢,還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這個代價,遠遠超過了他當初出借銀行卡得到的那點"好處費"。
10 連帶責任的法理
這個案件的判決,還涉及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連帶責任。
什么是連帶責任?
簡單說,就是多個人共同造成了一個損害,每個人都要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責任人主張全部賠償。
在這個案件中,李某的損失是詐騙分子和朱某共同造成的。詐騙分子是直接實施詐騙的人,朱某是提供幫助的人。
雖然朱某沒有直接實施詐騙,但他提供銀行卡的行為,為詐騙提供了幫助,所以他也要承擔責任。
而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李某可以向詐騙分子主張賠償,也可以向朱某主張賠償,還可以要求他們共同賠償。
在實踐中,由于詐騙分子通常很難抓獲,即使抓獲了也往往沒有賠償能力,所以受害人往往會選擇向提供幫助的人主張賠償。
朱某就是這樣,雖然他不是主要責任人,但因為詐騙分子無法賠償,所以他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這就是連帶責任的"連帶"之處:每個責任人都要對全部損害負責。
當然,朱某在賠償了李某的損失后,有權向詐騙分子追償。但這在實踐中往往很難實現。
所以,朱某實際上承擔了本應由詐騙分子承擔的賠償責任。
這看似不公平,但這就是法律對于幫助犯罪行為的懲罰和威懾。
11 投資的教訓
對于李某來說,這次經歷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訓。
她回想起當初投資的經過,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首先,她沒有充分了解項目的真實情況。所謂的"項目資料",很可能就是詐騙分子編造的。正規的項目投資,應該有詳細的商業計劃書、財務預測、法律文件等,而不是簡單的幾頁介紹。
其次,她過于輕信熟人的推薦。雖然介紹人是朋友的朋友,但這不代表就可靠。在投資這種涉及財產安全的事情上,再熟的人也要保持警惕。
第三,她沒有質疑為什么要向個人賬戶轉賬。正規的項目投資,資金應該進入項目方的對公賬戶,而不是個人賬戶。這是一個明顯的異常信號,但她當時沒有重視。
第四,她在項目長時間沒有進展時,沒有及時采取行動。如果在三個月沒有消息時就報警,也許能更早地凍結資金,追回損失。
"這些都是血的教訓。"李某說,"一萬六千多元,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雖然最終追回來了,但這三年的煎熬,讓我永遠不會忘記這次教訓。"
12 法律的警示
這個案件,給我們帶來了多重警示。
對于潛在的銀行卡出借者來說,要明白一個道理:出借銀行卡不是小事,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的雙重追究。
那點"好處費",根本不值得冒這個險。
對于投資者來說,要提高警惕,不要輕信熟人推薦的投資項目。在投資前,要認真核實項目的真實性,要質疑一切不合理的地方。
對于執法機關來說,要加大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還要推動民事賠償,讓犯罪分子和幫助者都付出應有的代價。
這個案件還告訴我們,法律是有溫度的,也是有力度的。
溫度體現在,法律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追償損失提供了途徑。
力度體現在,法律嚴懲幫助犯罪的行為,讓幫助者承擔刑事和民事的雙重責任。
朱某為了蠅頭小利出借銀行卡,最終坐了牢,還要賠償一萬六千多元。這個代價,足以讓任何想要出借銀行卡的人三思。
李某雖然經歷了三年的維權之路,但最終還是追回了損失。這個結果,給其他受害人帶來了希望。
這一萬六千元的故事,就這樣在法律的框架下,畫上了句號。
但它帶來的警示和啟示,將長久地回響。
【素材來源】
本文素材來源于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訴朱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案號為(2025)湘1321民初2682號。朱某因明知他人實施犯罪活動仍提供銀行卡并從中獲利,被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判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判決后,公安機關建議李某通過民事訴訟追償,法院最終判決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處理,部分細節經過文學化改編,旨在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同時傳遞法律知識和風險警示。圖文無關,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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