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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周文靜(長女)因不具備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于2014年與其母趙玉芬協商,借用母親名義購買一號房屋(限價商品房,總價53.9萬余元)。
雙方達成一致后:
周文靜全額支付購房款及相關稅費;
由其本人辦理全部購房手續;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周文靜居住、裝修并繳納物業等費用;
所有購房合同、發票、產權證等原件均由其持有;
母親趙玉芬親筆書寫字據,載明:“該房由長女周文靜全程辦理并全額付款,將來百年之后由其一人所有。”
2024年,趙玉芬將一號房屋無償贈與四子周建軍,并完成過戶登記。周文靜遂起訴,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要求四子女配合過戶。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周文靜的全部訴訟請求。
雖認定存在借名買房事實,但借名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且房屋已過戶他人,無法支持確權或過戶。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買房事實成立,但協議無效
法院認可:
購房款由原告支付;
房屋由原告長期占有使用;
母親親筆字據佐證雙方合意。
→ 可認定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限價房借名行為損害公共利益
一號房屋系政策性保障住房,申購資格具有嚴格限制。
原告因自身不符合條件,借用具備資格人名義購房,規避住房保障政策,
→ 擾亂了限價房分配秩序,損害不特定公眾利益,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無效,自始無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即使有書面字據,亦不能使違法行為合法化。
房屋已過戶第三人,確權無現實可能
涉案房屋已于2024年合法贈與并登記至周建軍名下,
原告主張物權歸屬及過戶,缺乏法律與事實基礎。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限價房、經適房等政策性住房嚴禁借名購買,即使有協議、出資、居住,法院仍會認定合同無效;
“公序良俗”是此類案件的紅線,法院優先保護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而非個別人的利益;
親筆字據、轉賬記錄等證據,在政策房借名中幾乎無法扭轉敗局;
一旦房屋被登記權利人處分(如贈與、出售),實際出資人極難追回;
切勿為獲取政策房資格而借名,風險遠大于收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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