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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或其他類型代理人代理案件時,有時會向法院提交自己的代理詞,但對于代理詞的定位和作用,在法律行業中,有不同的認識。這里說說相關問題。
首先,代理詞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法律都沒有要求代理人必須提交代理詞或代理意見,代理詞屬于行業慣例上的“法律文書”。是否提交,由代理人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這里先說一下代理詞怎么寫
代理詞的標題
比較簡單的就三個字“代理詞”,有的律師寫“代理意見”或者長一點的如某某案件(案號)的代理意見。其實代理詞三個字就夠了。
代理詞的稱謂
標題之后是稱謂,一般固定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根據情況刪減稱謂)。這樣寫不會錯,不過有的老律師寫代理詞的稱謂比較特別,會寫“某某某法院并某某審判長:”。這涉及到一個問題,代理詞是提交給法院的,還是提交給審判員的?后者認為是給法院,但又怕錯過法官,所以加了一個“并”的稱謂。
個人雖然認為代理詞應該是提交給法院,因為審判員有可能換,而且審判是法院的名義做出的,所以理論上應該稱呼法院,但習慣上還是以第一種給審判員的稱呼為合適(這應該和代理詞的起源有關),即第一種的審判員稱謂,主要還是習慣問題,只要大家都接受了,也沒有實質性問題。
代理詞的第一段(受委托代理的引言)
簡單表述代理人接受了誰的委托,哪家律師事務所或有資質的法律服務機構的委派,對哪個案號、案由的糾紛,根據案情等發表代理意見。
代理意見的正文
重點圍繞本方和對方的事實認定、證據質證、法律依據等進行陳述、辯論,具體案情具體分析,這里不再展開。行文盡量清晰嚴謹、有邏輯、有依據、有說服力。
代理詞的落款
這里涉及到第二個模糊的問題,是律師等代理人個人的落款簽名,加上日期就好,還是需要加蓋所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的公章呢?
通常只需要代理人個人簽名就可以,發表代理意見是授權委托書中的授權事項,代理人的資格有授權委托書和律所的所函等文件證明,無需另行由律所進行蓋章確認。當然,如果非要加蓋個律所的章,也沒什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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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僅供參考
代理詞什么時候提交?
這也有兩種說法。
一種認為應當是在開庭的時候提交,這是大多數律師的看法。
另一種,則認為應該是在庭后提交。筆者個人認同這種做法,也曾經在庭審時看到法官對于當庭提交代理詞的否定,要求律師庭后再提交。通常是開庭后盡快提交,不要超過三天為宜。
代理詞源于律師代理案件時,進行陳述和辯論的權利,有資料認為代理詞源于西方的律師制度,歐美的海洋法系重視當事人在法庭上的對抗辯論,而且律師分“庭審律師”(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在這種制度下,庭審律師有可能通過事務律師提前準備的書面代理詞,在法庭上進行辯論,是一種口頭和書面方式結合的辯論方式。這種方式的前提是審判的當事人主義,法官要給予代理人充分的自由和時間。
但是,我國屬于大陸法系,采取的審判職權主義,由法官主導庭審,不會給予代理人過多的時間進行滔滔不絕的陳述、辯論。所以,代理詞在我國庭審中的定位和作用也發生了相應變化,避免“水土不服”。庭后提交的做法,體現這種審判職權主義的觀念,也能使代理詞發揮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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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律師代理大多數案件時,并不會向法官提交代理詞,原因無關是否盡責,而是大多數案件的案情都相對比較簡單,沒太大的必要提交代理詞。
因為,對于爭議的問題,通過起訴狀、答辯狀,結合證據目錄中的證明內容和法庭臨場論述,幾乎都已經講清楚了,剩下的就交由法官裁判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是開庭時再提交代理詞的話,則代理詞的絕大多數意見很可能是上述起訴狀、答辯狀,證據目錄等法律文書內容的重述。在案件積壓,審判講究效率的當下,重復那些說過的話,很容易引起法官反感,認為在浪費時間(開庭經驗豐富的代理人都能知道法官的口頭禪“重復的就不要再說了”)。法官當庭很難說會去看那些代理詞。
而開庭后提交代理詞,其實是庭審辯論的延伸,如果開庭時有預料之外的情況發生,或存在開庭之前沒有準備到的細節,或庭審發揮不好的時候,則代理詞可以再進行補充、修正、總結。而且在庭審后提交時,還可以提醒法官查看新的法律文書,相比在庭審時提交,更不容易被忽視。對于代理律師和法官都能更好的處理和呈現(吸收)文書中的意見。
以上僅供參考,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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