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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94年,李志強向甲房地產開發公司預訂了一套內部價房源(即一號房屋),并支付了3萬元預付款。
1997年房屋即將交付時,其朋友周明華因住房緊張,提出以李志強名義購買該房。雙方口頭約定:
周明華支付全部房款(共6萬元)給李志強;
李志強將房屋交付周明華,由其長期居住使用;
因當時無法辦理房產證,購房發票仍開具在李志強名下。
此后,周明華一家在一號房屋內連續居住超過25年,并承擔所有水電、取暖、物業等費用。
2021年,房屋終于具備辦證條件。因原始發票登記人為李志強,產權證只能先辦至其名下。周明華多次請求配合過戶,李志強起初同意,后卻反悔,理由是:
“房子登記在我名下,占用了我的購房資格,導致我當年錯失一套心儀房產,損失超200萬元,要求周明華賠償100萬元才肯過戶。”
周明華無奈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李志強協助辦理過戶。
李志強當庭承認:“房子確實是周明華的,錢是他出的,也一直他在住。”其妻子也表示知情并認可。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被告李志強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協助原告周明華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周明華名下。
即:法院強制名義人履行過戶義務,不支持其以“購房資格損失”為由拒絕配合。
三、法院說理要點
雖無書面協議,但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實際出資人支付全部房款;
名義人自認房屋歸屬;
房屋長期由實際出資人占有使用;
配偶亦知情認可——形成完整證據鏈。
借名買房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本案發生于1997年,所購房屋為普通商品房,非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等政策性住房,不涉及規避限購或損害公共利益,合同有效。
房屋已取得產權證,具備過戶條件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借名人有權在條件成就時請求出名人配合過戶。
名義人主張的“資格損失”不能對抗合同義務
購房資格受限屬政策風險,非周明華造成;
李志強在長達25年中從未提出異議,現以“機會損失”拒不過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若認為確有損失,應另案主張,不得以此阻卻過戶義務。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借名買房即使無合同,只要出資+占有+對方認可,法院仍可確權;
名義人“反悔”常見理由包括:房價上漲、購房資格占用、家庭矛盾等,但多數不被法院支持;
長期居住+繳費記錄是證明實際權利的關鍵證據;
若名義人拒不配合過戶,可直接起訴要求強制履行,無需先確認合同效力。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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