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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民商事糾紛及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身處國外的情況時常出現,這給起訴程序和后續判決執行帶來諸多挑戰。尤其是在哈薩克斯坦,其獨特的法律體系和司法程序對跨境訴訟與執行有著明確規范。
一、被告人在國外,如何發起起訴?
針對境外被告人的起訴,需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哈薩克斯坦《民事訴訟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2025年最新修訂版對此均有明確規定,核心在于明確管轄法院、滿足立案條件并完成合法送達。
(一)刑事案件:境外被告人的刑事追訴條件
根據哈薩克斯坦2025年版《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規定,外國主管機關提出的針對境外被告人的刑事追訴申請,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方可被受理:
1、被追訴人系哈薩克斯坦公民,且身處哈國境內;或被追訴人系外國人/無國籍人,身處哈國境內,且無法或已被拒絕引渡;
2、請求方需提供書面保證,確保被追訴人不會因同一犯罪行為在請求方境內再次被追訴;
3、請求書中載明的行為,依據哈薩克斯坦刑法構成犯罪。
若滿足上述條件,哈薩克斯坦總檢察院將按法典規定,委托相應主管機關開展預審調查,并書面通知請求方。反之,若存在“未滿足上述條件”“同一行為已獲無罪判決”“刑罰已執行完畢”“超過追訴時效”等情形,根據該法典第599條,哈國將拒絕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并退還相關材料且說明理由。
此外,針對可能被追訴的境外人員,在正式收到追訴請求前,根據第600條規定,經外國主管機關申請,哈國可對其采取拘留措施,但申請中需載明適用的外國法律條款、擬判處刑罰、拘留決定等關鍵信息,并承諾后續補充正式追訴請求。
(二)民事案件:境外被告人的起訴管轄與程序
哈薩克斯坦2025年版《民事訴訟法典》雖未單獨羅列“境外被告人起訴”的專項條款,但結合第478-481條關于司法豁免的規定及管轄基本原則,可明確核心操作要點:
1、管轄法院確定:若被告系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且在哈國境內無住所/經常居住地,可向“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不動產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哈國法院起訴;若被告財產在哈國境內,也可向財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2、司法豁免排除:若被告為外國國家,需先確認其是否放棄司法豁免。根據第480條,外國國家通過國際條約、書面協議、訴訟中聲明等方式明確同意哈國法院管轄的,視為放棄豁免;若外國國家主動提起訴訟或參與案件實體審理(除主張豁免外),也視為放棄豁免。
3、文書送達要求:針對境外被告人的起訴狀、傳票等司法文書,需通過哈國與被告所在國的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途徑送達,或通過外交途徑轉交,確保送達的合法性與有效性,避免因送達瑕疵導致程序無效。
二、如何在哈薩克斯坦順利執行判決?
判決執行是跨境訴訟的關鍵環節,哈薩克斯坦對“境內法院判決的境外執行”和“境外法院判決的境內執行”均有明確規范,核心依據為2025年版《民事訴訟法典》及中哈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實操中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與流程。
(一)境外法院判決在哈國的承認與執行
根據哈薩克斯坦2023年版《民事訴訟法典》第501條(2025年版未修訂此核心條款),境外法院判決、仲裁裁決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在哈國獲得承認并執行:
1、承認與執行符合哈國法律規定,或依據哈國締結/加入的國際條約(如《中哈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基于互惠原則;
2、判決已生效,且無執行障礙(如未被原審法院撤銷、未超過執行時效);
3、不存在“違反哈國公共秩序”“同一糾紛已由哈國法院審結”等排除情形。
實操流程方面,根據第503條規定:
1、申請時限:需在判決生效后3年內,向哈國“糾紛審理地、被告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法院提交執行申請;因正當理由逾期的,可按第126條規定申請恢復時效。
2、申請材料:需提交經認證的判決原件/復印件、仲裁協議(若為仲裁裁決)、文書送達證明、判決生效證明等材料;材料為外文的,需附哈國官方語言(哈薩克語、俄語)的翻譯件,并經公證認證。
3、審查與執行:哈國法院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重點核查是否符合公共秩序、是否存在重復審理等),審查通過后出具執行裁定,交由執行機構(包括國家執行員和司法部授權的私人執行員)開展執行工作。根據哈國司法實踐,私人執行員與國家執行員擁有同等執行權限,可對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文書實施強制執行。
(二)哈國法院判決的境外執行
若需向境外執行哈國法院判決,核心依托國際條約與雙邊協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2024年修訂版)是中哈跨境執行的關鍵依據:
1、申請途徑:通過哈國司法部向中國司法部提交執行請求,或通過外交途徑轉交,無需當事人直接向外國法院申請。
2、材料要求:需提交經認證的判決原件、生效證明、執行依據說明等材料,附被請求國官方語言翻譯件。
3、注意事項:需確保判決內容符合被請求國的法律基本原則和公共秩序,否則可能被拒絕執行。此外,中哈條約明確覆蓋民事、刑事司法協助的全流程,包括判決執行的協作機制,實操中需嚴格遵循條約規定的時限與材料規范。
(三)執行關鍵風險與規避建議
1、公共秩序保留風險:哈國法院若認為判決內容違反其公共秩序,將拒絕承認與執行。因此,在訴訟過程中需避免提出違反哈國核心法律原則(如國有財產保護、勞動基準)的訴求。
2、材料認證瑕疵風險:境外文書需經“公證+認證”雙重程序,翻譯件需由哈國認可的翻譯機構出具,否則將被法院拒收。建議提前與哈國當地公證機構、翻譯機構對接,確保材料合規。
3、財產線索缺失風險:執行前需提前核查被執行人在哈國境內的財產信息(如房產、車輛、銀行存款),可向哈國法院申請調查令,通過執行機構查詢財產線索,避免因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判決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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