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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李秀芳系夫妻,趙明為其獨生女。2004年,趙建國所在單位傳出內部購房消息,為享受可能的優惠,二人決定以當時尚在外地讀書的女兒趙明名義購房。
2004年9月,趙明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北京的一套住宅(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總價71萬余元。其中首付款約31萬元,貸款40萬元。2007年,一號房屋取得產權證,登記在趙明一人名下。
購房后,趙建國、李秀芳自2006年起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并持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發票、房產證原件及歷年物業費、水電燃氣繳費憑證。二人稱:
“所有房款均由我們支付,只是借用女兒名字,從未贈與,也未想過過戶。”
然而,自2014年起,趙明多次以一號房屋為抵押物辦理貸款,相關抵押登記信息在不動產登記系統中均有記錄。趙建國夫婦持有的房產證為早期版本,未體現后續抵押情況。
2019年,因趙明及其丈夫王磊(外籍)拖欠債權人張偉借款,法院作出A號民事判決,判令趙明、王磊償還本金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張偉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20年查封并擬拍賣登記在趙明名下的一號房屋。
趙建國、李秀芳隨即提出執行異議,主張:
“我們是實際出資人和真實所有權人,房屋是我們唯一住房,應停止執行。”
法院審查后作出B號執行裁定,駁回其異議。二人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所有權并排除執行。
庭審中,趙建國提交部分銀行流水,顯示其曾在2003–2004年間向趙明賬戶存入多筆現金(合計約31萬元),但未能提供完整轉賬鏈或書面代持協議。趙明、王磊經公告傳喚未到庭,亦未答辯。
另查明,趙建國、李秀芳名下無其他房產,且年事已高、患有疾病,目前仍居住在一號房屋內。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趙建國、李秀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 其對一號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核心結論:僅有出資+長期居住+持有證件,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效力;借名買房風險應由出名人與借名人自行承擔。
三、法院說理要點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一號房屋自2007年起即登記在趙明名下,對外具有法律效力;
債權人張偉基于登記信賴申請執行,應受法律保護。
父母出資購房,不能當然認定為借名買房
從家庭習俗看,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常見情形包括贈與、資助、借款或代持;
僅憑出資行為、居住事實、持有票據等,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合意。
長達十余年未過戶,放任風險擴大
房屋2007年已辦證,2014年起趙明多次抵押,趙建國夫婦從未主張權利或要求過戶;
法院認為:“其應預見借名風險,并自行承擔后果。”
證據不足以證明“借名”而非“贈與”
無書面代持協議;
銀行流水不完整,無法完全對應購房款;
趙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長期以房屋抵押融資,進一步強化其所有權外觀。
同情不等于支持
法院雖對老人境遇表示理解,但強調:“法律保護的是合法權利,而非情感訴求。”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借名買房”是高風險行為,尤其用于規避政策或單位福利時:
一旦登記人負債、離婚或反悔,出資人極難追回房屋。
僅有出資+居住+拿房產證 ≠ 所有權:
法院更看重書面協議、資金流向閉環、及時確權行動。
十年不過戶,等于默認放棄權利:
登記人多年行使處分權(如抵押、出租),將嚴重削弱“借名”主張可信度。
唯一住房≠不可執行:
若房屋面積過大、價值過高,或被執行人有其他安置可能,法院仍可執行。
正確做法:
如確需借名,務必簽訂書面代持協議;
保留完整付款憑證(備注用途);
在條件允許時立即辦理過戶;
避免讓登記人設立抵押或出售。
血淚教訓:
本案中,父母本想為女兒安家,卻因未做法律安排,最終既失去房屋控制權,又無法阻止執行。
親情可貴,但產權必須落在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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