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晚,據騰沖警方消息,近日,騰沖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查處一起非法聘用外國人案,12名違法人員被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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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凌晨2時許,治安大隊對騰越街道某足浴店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查獲11名緬籍務工人員。
經調查,11名緬籍人員在足浴店務工期間,未取得合法的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涉嫌非法就業。
足浴店未取得《聘用境外邊民用工登記證》,涉嫌非法聘用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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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調查取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相關規定,給予足浴店負責人羅某行政處罰,并對非法就業的11名緬籍人員拘留審查和行政處罰,待拘留審查結束后遣送出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第五十九條 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經當場盤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繼續盤問: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國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嫌疑的;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
第六十條 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盤問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
實施拘留審查,應當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發現不應當拘留審查的,應當立即解除拘留審查。
拘留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條 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二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
來源:“騰沖警方”公眾號 B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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