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廈門路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下發的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經查,路橋信息及相關人員違法事實如下:路橋信息涉嫌通過簽訂虛假合同、虛構銷售業務、提前確認收入等方式,2023年、2024年分別虛增營業收入15,835,974.32 元、25,764,001.49 元,分別占公司披露2023年度、2024年度營業收入的6.66%、10.71%;虛增利潤15,307,059.32元、22,459,275.84元,分別占公司披露2023年度、2024年度利潤總額的73.57%、103.50%。2025年9月29日,路橋信息發布《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涉及上述影響的相關定期財務報表數據進行了更正。
廈門監管局認為,路橋信息的上述行為,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于征作為路橋信息時任董事長,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分管營銷中心,組織實施部分虛構業務,知悉放任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發生, 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魏聰作為路橋信息董事、董事會秘書、時任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組織實施部分虛構業務,知悉放任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發生,在路橋信息2023 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育蘋作為路橋信息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協助分管智慧停車事業部,知悉公司部分業務虛構仍同意確認相關收入,未能確保財務會計真實、準確反映業務實質,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 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嘉鴻作為路橋信息營銷中心副總經理、時任智慧停車事業部副總經理,組織實施部分虛構業務,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郭偉作為路橋信息副總經理,分管智慧軌道事業部,應當知悉智慧軌道業務提前確認收入情況,未勤勉盡責,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林海作為路橋信息財務部經理,知悉公司部分業務虛構仍確認相關收入并調整成本,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王軍學作為路橋信息營銷中心總經理助理,實施部分虛構業務并存在偽造業務合同和驗收單的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鄒榕作為路橋信息職工監事,知悉公司財務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未勤勉盡責,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據相關規定,廈門監管局擬決定:1.對廈門路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2.對于征、魏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50萬元罰款;3.對黃育蘋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4.對陳嘉鴻給予警告,并處以175萬元罰款;5.對郭偉、林海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25萬元罰款;6.對王軍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7.對鄒榕給予警告,并處以75萬元罰款。
同時,廈門監管局擬決定對于征、魏聰采取 3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于征、魏聰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
路橋信息在公告中表示,根據《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上述違規事項未觸及《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0.5.1 條規定的涉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處罰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
同壁財經了解到,公司的主營業務為運用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為交通領域提供信息化產品和解決方案以及運維、運營等服務。公司的產品和服務覆蓋軌道交通(含BRT)、智慧停車( 靜態交通)、公路與城市交通等綜合交通應用場景,具備“建設、管理、養護、運營、服務”全周期信息化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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