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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楊某等均曾系某投資公司股東。某裝飾公司與某投資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某投資公司應就另案某技術公司對某裝飾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案經法院強制執行后,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裁定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某投資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冊資本1000萬元,發起股東楊某等2人,出資期限均為2016年。后公司股權經歷數次變更,至2021年8月,某裝飾公司起訴某投資公司時,某投資公司的股東變更為楊某等8人,出資期限變更為2036年。
該案判決于2023年1月生效后,楊某等8股東即將其持有的某投資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注冊資本為5萬元的某科技公司,退出某投資公司,受讓股東即某科技公司將公司出資期限隨即變更為2040年。現某裝飾公司以楊某等8股東及某科技公司在案涉債務形成后惡意轉讓股權,逃避公司債務為由,要求其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某投資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表明,投資公司原股東中僅兩人履行了全部實繳的出資義務,其余股東均未實繳出資。
在某裝飾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的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某投資公司的原股東于2021年12月將全部股權轉讓給某科技公司。各股權轉讓方對轉讓原因及轉讓對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及合理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在此情況下,上述股權轉讓行為缺乏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而股權受讓方某科技公司成立于上述股權轉讓行為發生的當月,注冊資本僅5萬元;雖某科技公司的股東與某投資公司的原股東在名義上并無關聯,但某科技公司持股90%的控股股東為年近90歲的高齡老人,明顯不合常理,結合擔保債權產生的時間、某科技公司的償債能力、股東出資情況、股權受讓方的經營及償債能力,可以認定在股權轉讓發生時,某投資公司未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楊某等8人明顯存在利用股權轉讓的形式,逃避債務的故意,該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及債權人利益,故法院判決上述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出資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新公司法施行前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惡意轉讓股權逃避出資義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典型案件。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對認繳的出資享有期限利益,且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基于上述,在股東承諾的認繳出資期限屆滿之前,股東未實繳出資一般不構成公司法上的出資瑕疵,公司法也未禁止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而言,楊某等8股東在轉讓股權時,某投資公司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其作為公司股東,在此情況下,為維護公司利益,即可以提前繳納未到期的出資用于充實公司資本,清償到期債務,以保證公司的持續經營;也可以依法及時申請公司破產清算,通過破產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資產及債權債務,以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8股東卻選擇將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全部無償轉讓給明顯不具備出資實力及清償能力的某科技公司,上述轉讓行為增加了公司注冊資本不能實繳到位的風險,明顯有損公司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股東濫用出資期限利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在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逃避出資義務的情況下,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喪失,即在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原股東并不因轉讓股權而免除其出資義務,仍應履行其出資義務,在未出資范圍內對于股權轉讓之前的公司債務承擔出資責任。
【案例來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涉股東出資責任糾紛典型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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