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咨詢公司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案”引發業內人士關注。涉案的湖北三醒信息咨詢公司被指控在經營過程中向“上線”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公司兩名實際負責人均被認定有罪。
根據一審判決書,兩名1997年出生的女子孟某某和趙某某,分別為湖北三醒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稱“三醒公司”)實控人和法定代表人。
日前,孟某某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孟某某與趙某某是表姊妹關系。趙某某是武漢一家律師事務所的行政人員。孟某某曾在法院做過司法輔助人員,接著經營過直播帶貨公司,后來與趙某某找到三醒律所合作,把廣告投流經驗用于律所經營。兩人成立三醒公司,通過網絡招攬業務,其中主要業務是借貸糾紛和民事調解。兩人從網上找到“律師”為她們調取案件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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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2024年9月10日,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分局根據線索查處三醒公司,現場抓獲孟某某、趙某某。經查,2024年5月到9月期間,孟某某和趙某某通過前述方式非法獲取公民財產信息565條,獲取公民身份證信息1544條。
最終,孟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趙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目前,該案兩名被告人已提出上訴。
與律所合作
招攬借貸糾紛業務,幫客戶查個人信息
一審判決書顯示,孟某某為三醒公司實控人,趙某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2月,孟某某與湖北三醒律師事務所簽訂經營權轉讓確認書,約定由孟某某一方主導律所日常經營并負責線上開拓業務,兩人聯合成立三醒公司,以三醒律所名義通過互聯網發布廣告引流后,再由業務員與意向客戶聊天跟進,對外開展民間借貸等法律糾紛處理業務。
在此過程中,由業務員搜集客戶所需糾紛對象的身份證、名下房產、名下車輛、銀行卡號及余額等公民個人信息并匯總后,通過網絡聊天軟件從上線人員(身份不明、待追查)處購買前述公民個人信息用于后續業務開展。
孟某某家屬認為,律師可以用律師證調取證據。該家屬稱,“調取的居民個人信息都是提交給法院的,屬合法訴訟,兩被告人沒有主觀上擴散信息的行為。”
根據判決書,一名公司客服稱,趙某某給他一部蘋果手機,讓他每天看這部手機上的微信“調解趙老師”所在的“三只羊信息調取群”“魔盜團信息咨詢群”“暢通無阻信息對接群”等多個需要查詢個人信息的訂單,然后通過手機軟件發給好友“萬物可查”,他會把個人信息的身份證正反面、車輛、房產、手機號、銀行卡等信息的查詢結果反饋。自己再把查詢結果通過手機上的微信“查詢”群進行回復。
另一位入職律所的工作人員在證人證言中稱,自己是“魔盜團”小組負責人,如果客戶缺少用于立案的身份信息或銀行卡信息等,他們就會將相關信息發到一個“信息咨詢群”中,“魔盜團”的組員加一個名叫“調解趙老師”的人,這個人會去查,然后把被告的身份證正面照或一段帶有被告相關信息的文字發過來。查詢失敗則會發一個查詢失敗的截圖。
這位證人稱,拿到信息后會把身份證上的具體信息打碼,然后加上一段文字“此圖片僅用于訴訟,如有自行泄露,所有法律風險自行承擔”,最后讓客戶辨認。“如果客戶確認了,我們會把信息發給法務部,讓法務部的人去開始寫起訴狀。”
這位證人稱,公司內的“信息調取收費標準”是,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800元,車牌號、銀行卡號碼、營業執照、人臉照片1500元,戶口簿1500元,微信號2500元。自己大概查詢成功5到6個。
還有一名公司的證人稱,客戶如果無法提供被告信息,他們會把客戶提供的零散的個人信息發送到“調檔群”,會告訴客戶“由我們的律師去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律師拿到調查令后會前往公安機關調取”,但沒有看到公司安排律師去調取。
趙某某的證言提到,2024年6、7月開始找“陳律師”調取信息。讓別人使用微信“調解趙老師”和其聯系,自己會在1-2天回復,可以通過手機號調取身份證號,也可以通過身份證號調取手機號,還可通過照片來進行“人臉識別”得到身份證號,也可查詢名下銀行卡及余額,還可查詢微信號調取注冊信息。
判決書顯示,經營權轉讓確認書、通知聲明、武漢市硚口區司法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23年12月7日,案外人夏某將三醒律所經營權轉讓給孟某某和王某某。三方約定,孟某某(王某某)、三醒律所雙方各自獨立對外開展業務,三醒律所主要負責線下傳統渠道業務開拓,孟某某(王某某)主要負責線上業務開拓,互不干擾,律所賬戶分開各自管理支配。
2024年5月13日,三醒律所書面通知兩人在合作過程中違規違法,導致大量客戶投訴,暫停與兩人網絡推廣合作。2024年12月10日,武漢市司法局給予三醒律所停業整頓三個月的行政處罰,2025年2月7日武漢市律協給予三醒律所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的行業處分。
兩負責人一審獲刑
法院:不能否定非法獲取信息的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公民個人信息除涉及公民身份證信息外,還涉及大量公民財產信息,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易對相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即使其調取相關信息用于訴訟等目的,亦應經法定程序向信息保存機關申請調取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
證人來某某對調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途徑及程序進行陳述,并稱其律師事務所線下業務與孟某某等人從事的線上推廣業務相互獨立,被告人孟某某、趙某某自稱以三醒律所名義與民事訴訟當事人達成協議、所調取公民個人信息均用于三醒律師事務所訴訟業務等并無有效證據證實。即便二人通過網絡調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均用于訴訟業務,亦不能否定其通過非法方法獲取上述信息的事實,二人均不具有調取案涉信息的權利基礎和法律依據,其在網絡上隨意向他人購買、向案外人提供前述信息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
2024年9月10日,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分局根據線索將三醒公司查處,現場抓獲被告人孟某某、趙某某。經查,2024年5月到9月期間,孟某某和趙某某通過前述方式非法獲取公民財產信息565條,獲取公民身份證信息1544條。
最終,被告孟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趙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兩被告人上訴
稱個人信息用于訴訟,未外流
趙某某則稱,自己不是三醒律所總負責人。
趙某某辯護人提到,三醒律所對涉案信息調查取證是基于履行合同所需,委托的“陳律師”調查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三醒律所向“陳律師”支付費用不能認定為“非法買賣”,不屬于“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涉案的信息流向法院用于訴訟,相關信息不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的人信息。即便認定相關信息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的個人信息,也應認定為一般個人信息,且相關信息真實性存疑,犯罪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
孟某某上訴時表示,三醒律所獲取的信息均是基于原告的委托,對象是特定的被告,僅用于原告的訴訟,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即使部分案件是由三醒律所外的其他律師代理,也不影響其用于訴訟的目的,沒有社會危害性,自己也從未表示案涉個人信息的調取均用于了三醒律所訴訟業務。
孟某某稱,原告之所以調取案涉個人信息,是因被調取信息的被告拒不履行其應盡的償還債務的義務,在被告不配合情況下,原告為了維護自己權益,只能訴至法院。案涉個人信息的調取僅用于訴訟,沒有其他用途,是以合法的方式維護原告的權利,讓被告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不存在損害被告合法權益。
據了解,目前,該案兩名被告人已提出上訴。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編輯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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