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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家庭,如果不立遺囑的話,后果有多嚴重?
典型案例:
李先生父母過世后,留給他一套房子。后來,李先生的妻子劉女士不幸意外去世。辦完喪事,岳父母卻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劉女士的遺產——而這筆遺產里,竟然包括李先生從自己父母那兒繼承來的那套房子的一部分。
法院最終判決:劉女士的遺產中包含李先生父母所留房產的一半份額,這些財產由李先生繼承28%,他們的兒子繼承24%,劉女士的父母各繼承24%。
為什么女婿從自己父母那兒繼承的房產,岳父母也能分?這正是獨生子女家庭沒有立遺囑可能導致的后果。
由于李先生父母沒立遺囑指定房產只給兒子,這套房子便被視為李先生與妻子的共同財產。劉女士去世后,她的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她名下的財產,所以就連李先生從自己父母那里繼承的房產,他們也有一部分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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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便是獨生子女家庭,提前規劃財產繼承也是非常必要的。特別是在父母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人性往往難以預測,面對可分割的財產,有些親戚未必會輕易放手。
那么,如何避免遺產繼承的糾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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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長輩常見的錯誤做法
1、覺得立遺囑“不吉利”
很多人不愿提早談身后事,尤其身體還健康的時候,更覺得立遺囑不吉利。但遺囑其實是一份法律保障,它可以確保財產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避免未來出現繼承糾紛,甚至被外人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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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如果沒有遺囑,財產就會按法定繼承順序分配。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才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比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沒立遺囑,子女的繼承權很可能被其他親屬干涉,甚至引發家庭矛盾,導致關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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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己手寫一份就覺得沒問題
有些父母雖然意識到遺囑的重要性,但是也總覺得自己寫了遺囑就行,最后呢?因為格式不對、表述模糊、沒寫日期等原因,導致遺囑在法律上無效。
正確做法:自書遺囑一定要親筆書寫,寫上“遺囑”標題、完整的年月日,并親筆簽名。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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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為口頭交代就行
還有的老人覺得根本就沒必要寫遺囑,以后只要把子女全部叫到跟頭口頭說幾句,就算是交代了。
但口頭遺囑只在危急情況下才有效(比如病危),而且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才行,否則很難被法律認可。
正確做法: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必要時可找律師或公證處幫忙,確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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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把財產留給孫子/女
祖父母不能通過遺囑直接讓孫子/孫女繼承財產,因為孫子/孫女不是法定繼承人。這樣做遺囑可能無效。
解決方案:可改為“遺贈”或“贈與”兩種方式,奶奶可以立遺囑遺贈房產給孫子/孫女,但孫子/孫女需在得知后60天內表示接受;或生前簽訂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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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好遺囑就收起來不管
有的人覺得只要遺囑寫好了,放起來就可以了,將來自動會生效。其實如果遺囑無人知曉的話,后期找不到就根本沒辦法執行。
正確做法:最好指定信得過的遺囑執行人,或將遺囑存放在公證處等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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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時最好加上這三句話,減少糾紛
為了確保指定的人能夠順利繼承遺產,父母在立遺囑時,千萬要記得在遺囑里面加上以下這三句話,這樣就可以避免將來出現遺產糾紛:
第一句話:“我所有的財產僅由我的子女【姓名】一人繼承。”
這句話可以有效避免將來其他親戚來搶奪遺產,畢竟即使是獨生子女,也可能會出現遠方親戚因其他原因提出繼承權的要求,所以,為了確保遺產由自己子女一人繼承,最好加上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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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句話:“若我的子女先于我去世,則由我的孫子/外孫【姓名】繼承。
加上這句話就可以實現代位繼承,將來一旦發生突發情況,就能確保自己名下的所有財產能夠按照意愿來傳承下去。
第三句話:“我的財產分配將完全按照本遺囑執行,此前任何口頭或書面約定均無效”
為了避免將來子女因為多個遺囑而鬧得不可開交,在乙組里面加上這句話,就可以確保財產按照這個移除來進行分配,避免了多個遺囑可能存在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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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遺囑,這些新變化要知道
為了更好的服務,法律法規也是不斷完善,所以關于遺囑繼承的新變化,大家一定要提前知曉:
1、遺囑優先,法定繼承為輔
遺產繼承中,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依據《民法典》,繼承開始后,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沒有遺囑、遺囑無效或未處分的遺產,才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進行分配。
2、 繼承順序更清晰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有在第一順位無人繼承時,他們才有資格。
提醒:子女包括私生子、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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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兩種新遺囑形式登場
《民法典》實施以后,遺囑繼承以在后遺囑為準,同時新增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兩種形式,現在共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錄像、打印、口頭6種遺囑形式。
換句話來說,老人表達意愿的方式更多了,選擇也更靈活。
4、公證遺囑不再“說了算”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也就是,從遺囑的效力來講,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以及其他形式的遺囑并無不同,不再優先。
新規中,如果出現多份遺囑內容沖突時,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更符合立遺囑人最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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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寬恕制度,人性化升級
即使繼承人犯過錯,只要有悔改表現,且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在遺囑中仍將其列為繼承人,就可以恢復繼承權。法律更有溫度了。
6、房產繼承更省錢
直系親屬繼承房產,免交增值稅、契稅等高額費用,僅需繳納萬分之五印花稅和少量登記、公證費用,過戶成本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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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有三個常見誤區,大家提前了解:
①“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無效:《民法典》第1126條明確繼承權男女平等,女兒與兒子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不因出嫁而喪失。
②“私生子”無繼承權?錯: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繼承上地位完全相同,同樣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③遺囑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不行: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若房子、存款是夫妻共有的,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那一半,處分配偶部分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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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立遺囑你怎么看?有沒有遇到比較揪心的遺產糾紛呢,歡迎大家留言分享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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