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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趙女士與趙先生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趙強、趙華、趙麗。
二人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一號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趙先生于2023年去世,生前未訂立遺囑。
趙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號房屋由其一人繼承。
三名子女均表示,認可房屋為父母夫妻共同財產,但因父親未留遺囑,應依法由全體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不同意由母親單獨繼承。
各方對親屬關系、房屋權屬及無遺囑等事實無爭議。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A號民事判決:
一、確認一號房屋由趙女士享有5/8產權份額;
二、趙強、趙華、趙麗各享有1/8產權份額;
三、駁回趙女士要求單獨繼承房屋的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號房屋登記于趙先生與趙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趙女士所有,其余一半為趙先生的遺產。
繼承按法定順序進行
趙先生未留遺囑,其遺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規定,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趙女士及子女趙強、趙華、趙麗,共四人。
遺產份額均等分配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趙先生的遺產(即房屋1/2份額)由四人平均繼承,每人分得1/8。
趙女士總份額為5/8
趙女士原有1/2份額,加上繼承所得1/8,合計5/8。三名子女各得1/8。
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趙女士主張單獨繼承全部房屋,但未提供遺囑或其他可排除法定繼承的依據,故不予支持。
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夫妻共有房屋中,一方死亡后,僅有一半屬于遺產,另一半歸在世一方所有。
無遺囑時,遺產由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父母如已去世,則由配偶與子女分配。
在世一方的產權份額 = 自有1/2 + 繼承所得(1/2 ÷ 繼承人人數)。
若希望房屋由配偶單獨繼承,必須通過遺囑明確處分個人份額。
回遷房、安置房、商品房,只要登記為夫妻共有,繼承規則相同。
繼承糾紛宜盡早處理。拖延可能導致居住事實固化、證據滅失或家庭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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