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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張磊(陳芳之子)訴稱:
其外祖父陳父與陳母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陳梅、陳芳、陳強、陳勇。
陳母于2013年去世,未留遺囑;陳父于2022年去世,留有自書遺囑,將名下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遺贈給外孫張磊。
一號房屋登記在陳母名下,系夫妻共同財產。
此前,法院已在A號判決中確認:
陳母去世時,房屋50%為其個人遺產,由陳父及四子女各繼承10%;
陳父因此共持有60%(自有50% + 繼承10%);
陳父通過遺囑將其60%份額遺贈給張磊;
最終產權比例為:張磊60%,四子女各10%。
因各方無法就房屋分割達成一致,且房屋無法實物分割,張磊起訴請求:
? 對一號房屋進行拍賣,并按份額分配價款;
或 ? 由其他共有人支付其折價款,取得全部產權。
被告陳強、陳勇辯稱:
2014年家庭會議已對陳母遺產達成分配協議,陳父當時表示放棄繼承;
協議雖無陳父簽字,但系全家共識;
現二人實際居住在一號房屋,不同意拍賣。
陳梅、陳芳未出庭答辯。
庭審中,張磊同意接受折價款,并申請房屋價值評估。
評估報告顯示:一號房屋市場價值234.68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B號民事判決:
? 一號房屋歸陳梅、陳芳、陳強、陳勇四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
? 四人分別向張磊支付房屋折價款352,020元(合計140.8萬元);
? 張磊不再享有一號房屋任何產權。
折價款計算依據:234.68萬元 × 60% ÷ 4 = 352,020元/人。
法院說理
生效判決已確定產權份額,不得推翻
A號判決已明確認定張磊享有60%份額,四被告各10%。該判決已生效,具有既判力。
被告提交的2014年家庭協議無陳父簽字,且與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沖突,不能作為否定產權比例的依據。
共有物分割應優先考慮折價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304條,共有人可協商分割方式;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分割。
因一號房屋為住宅,不宜實物分割,且部分共有人實際居住,法院采納折價補償方式,更符合生活實際。
未到庭當事人視為放棄抗辯權利
陳梅、陳芳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權利,不影響案件審理。
評估報告程序合法,價值可采信
房屋評估由法院委托專業機構作出,程序合規,各方未提出有效異議,法院予以采納。
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家庭內部協議≠法律效力
若涉及放棄繼承或處分遺產,必須由權利人本人簽字確認。他人代簽、口頭承諾、無權處分的協議,法院不予認可。
遺贈+法定繼承可疊加
本案中,外孫通過遺贈獲得外祖父份額,同時外祖父此前已通過法定繼承獲得祖母份額——兩種繼承方式可并存。
按份共有房產可強制分割
只要共有人未約定“不得分割”,任一共有人均可起訴要求分割。法院通常優先采用折價補償而非拍賣,以減少損失。
居住不等于多分份額
即便部分共有人實際居住,也不影響產權比例。分割時仍按法定或判決份額執行,居住方需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對價。
評估是分割關鍵證據
主張折價款的一方,應主動申請房屋價值評估。評估報告是法院確定補償金額的核心依據。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老人遺贈+子女共有”導致房產僵局。若您是:
受遺贈人:盡快確權并主張分割,避免長期共有可能引發占用、出租等新糾紛;
共有人之一:若不愿賣房,應主動協商收購他人份額,或準備資金支付折價款;
持有家庭協議:務必確保所有權利人簽字,必要時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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