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海寧法院
親人去世未留遺囑
家屬前往銀行取存款遭拒
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李某(化名)在2014—2019年間在海寧某銀行持有6張存單共計18萬余元。2019年6月,李某不幸去世,未留下任何遺囑。李某的母親、妻子、兒子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欲取出李某生前存款。然而,當三人拿著相關材料前往銀行辦理取款手續時,銀行工作人員卻以“缺乏有效公證文書”為由,拒絕辦理存款取出業務。雙方協商無果之下,李某將銀行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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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寧某銀行辯稱,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李某家屬缺乏有效的公證文書,不符合支付的規定,且李某妻子有多個曾用名,結婚證與戶口本所記載的出生日期也不一致,無法確認其為李某配偶,銀行需審慎處理,故無法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款項屬于李某死亡時遺留的存款本息,在無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協議時,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由李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繼承。關于李某妻子的身份情況,其身份材料記載的信息雖然有所偏差,但綜合村委及派出所的證明材料等證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均為同一人。故三原告依法享有李某存款及相應孳息的繼承權。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海寧某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三原告取出李某名下的存款本金18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說法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將會變成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一般來說,繼承人為證明自己有權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要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公證這筆遺產的歸屬,銀行則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在銀行不予配合取款的情況下,繼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拿到勝訴判決書后,再去銀行取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涉及的內容比較復雜,應慎重處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
適用本通知規定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余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
(二)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提取申請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銷已故存款人賬戶。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上調本條第(一)項規定的賬戶限額,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
(二)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已故存款人的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遺囑;
(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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