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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周梅、周蘭、周強、周華、周軍系同胞兄妹,均為被繼承人周老太的子女。
周老太于2022年12月去世,其配偶早年亡故,二人共育有六名子女,其中一子周偉已于2010年先于周老太去世,周偉留有一子周浩(即本案被告)。
一號房屋登記為五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1/5份額,周老太系共有人之一。
2010年11月,周老太在北京市某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表示:
“我去世后,我在一號房屋中的產權份額,由我的五個子女周梅、周蘭、周強、周華、周軍共同繼承,并作為其個人財產。”
周老太去世后,五原告要求按遺囑辦理繼承手續,但周浩拒絕配合。
周浩辯稱:
其父周偉雖早年放棄過其他繼承權,但并未放棄對周老太遺產的繼承;
周老太立遺囑時已85歲,可能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內容受部分子女影響,并非真實意思表示;
主張自己作為周偉之子,應代位繼承周老太遺產,要求分得相應份額。
五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遺囑效力,并判令周老太在一號房屋中的1/5份額由五人平均繼承。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A號民事判決:
? 一號房屋中屬于周老太的五分之一產權份額,由周梅、周蘭、周強、周華、周軍五人共同繼承,每人各占二十五分之一;
? 駁回周浩關于代位繼承及遺囑無效的全部主張。
法院說理
公證遺囑合法有效,應優先適用
周老太所立遺囑經公證機關依法辦理,形式完備,內容清晰,符合《民法典》第1139條關于公證遺囑的規定。
被告雖質疑周老太立遺囑時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未提供任何醫療或行為異常證據,且經法院釋明后明確表示不申請司法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遺囑排除代位繼承,合法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1128條,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情形。
本案中,周老太已通過遺囑明確指定繼承人范圍(僅五名在世子女),未將周浩納入受益人,故代位繼承不適用。
放棄繼承需明示,歷史行為不溯及既往
被告稱其父周偉早年曾放棄其他繼承權,但該行為與本案無關。
周偉是否放棄對周老太遺產的繼承,應以其死亡前的意思表示為準。因其先于周老太去世,從未取得繼承權,故不存在“放棄”問題。
質疑遺囑真實性需充分舉證
被告主張遺囑系受蒙騙所立,但無錄音、證人、病歷等任何證據支持。
法院強調:公證遺囑具有高度證明力,僅憑主觀懷疑不足以推翻。
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公證遺囑效力強,難以推翻
自《民法典》實施后,雖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條款,但公證程序本身仍具極高證明力。質疑者必須提供充分反證,否則法院一律采信。
代位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
很多人誤以為“父親死了,孫子就能替他分奶奶的房”。但只要老人立了遺囑,遺產分配完全按遺囑執行,孫輩無權主張代位。
質疑老人行為能力?必須做鑒定
若認為立遺囑人神志不清,應在訴訟中立即申請司法鑒定。僅憑“年紀大”“身體差”等說法,法院不予采納。
早年放棄繼承≠永久喪失權利
放棄繼承僅針對特定遺產、特定時間。本案中,周偉早年行為與周老太遺產無關,不能混為一談。
配合繼承是義務,拒不簽字可起訴
繼承人拒絕配合過戶,其他繼承人有權直接起訴確權,無需其同意。法院判決可直接用于不動產登記。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遺囑引發糾紛。
若您是遺囑受益人:盡快起訴確權,避免拖延導致證據滅失;
若您是被排除的親屬:除非能證明遺囑偽造或立遺囑人無行為能力,否則難獲支持;
切勿口頭爭執:所有異議必須通過證據和法律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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