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判決因忽視刑事裁判確認的核心證據和證人證言,導致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雙重錯誤。李鷹律師以《民事訴訟法》第211條為據,力證再審必要性,揭示司法程序中證據鏈斷裂的致命影響。"2025年12月23日上午,北京德恒(成都)律師事務所李鷹律師前往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股權轉讓暨債務重組協議糾紛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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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鷹律師在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股權轉讓暨債務重組協議糾紛再
李鷹律師在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股權轉讓暨債務重組協議糾紛再審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提請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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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鷹律師在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股權轉讓暨債務重組協議糾紛再
李鷹律師在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股權轉讓暨債務重組協議糾紛再審案件
具體體現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已生效刑事、行政裁判確認的核心事實及多位證人證言相互印證的事實存在根本性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違背合同效力認定規則、擔保從屬性原則、責任劃分邏輯及意思表示真實性認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六項);原審判決未采納刑事、行政裁判確認的關鍵證據及證人證言形成的完整鏈條,對信某大青海分公司"明知虛假而放款"的核心事實未予審查,導致裁判結果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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